第一节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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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月, 省档案局转发国家档案局《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对
各级国家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的范围与条件、利用开放档案的手续与注意事项、开
放档案的公布与出版等作出规定。 1992年3月,省档案馆印发《关于建国后档案开放
工作的意见》,确定了档案开放工作的原则和方法,明确了档案开放的指导思想,提
出开放建国后档案应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便于利用,保证安全的原则,正确处
理好保守党和国家机密与开放档案的关系,以慎重的态度严格区分开放与限制利用的
界限,在维护党和国家根本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开放馆藏档案,不断满足社会
及个人对档案广泛利用的需要。还规定了划分限制利用与开放档案的原则,即党务文
件从严,行政文件从宽;政治性文件从严,经济、文化方面的文件从宽;涉外文件从
严,内部文件从宽;非正式文件从严,正式文件从宽;个人档案从严,公务文件从宽。
省档案馆对属于开放范围内的档案进行抽样调查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建国后档案
开放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凡时限已满30年的档案,在既不影响开放档案的数量和
质量,又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开放档案为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服务的前提下,对开放
范围内的档案采取整卷开放的方式;当前工农业生产、经济建设等中心工作联系密切
的经济、文化、卫生、教育等系统的档案优先开放;党群政法等行政部门的档案延后
开放。在一个全宗内属于下列情况者暂不开放:党政会议记录,党组、党委类案卷,
政治运动类案卷,省委、省人委及其他全宗内的电报抄本,各类专案、审批案件、备
案材料和人民来信,组织人事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违法违纪、历史问题的调查、旁证材
料及个人检查和案件审理材料,中央、省等领导同志的讲话录音、照片,死亡干部档
案以及其他不宜开放的档案。
2001年7月,省档案馆根据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制定《关于建国后档案开放鉴
定工作的实施方案》,对馆藏建国后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1970年底前)的档案进行开
放鉴定。《方案》规定:档案的划控工作按文件级进行,依照档案限制利用范围划定
文件是否开放。对涉及党和国家有关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等19个方面的档案暂不
列入开放档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