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档案开放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25&rec=48&run=13

《档案法》 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
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时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
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时限,可以多于
30年。《档案法》颁布后,全省各级档案馆积极开展了档案开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