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关档案归档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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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书档案

1983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档案工作条例》;1987
年12月,国家档案局制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范围》《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
限的规定》《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明确规定了机关档案的工作规范、机关
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立卷归档案卷的质量要求。至2005年,全省各机关档案室按要
求建立健全本机关文件归档制度,制定本机关文件归档范围,积极开展档案收集工作。
1990年, 省档案局在全省档案系统开展机关档案工作定级升级活动,通过对全
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部门定级升级考核,推动机关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省
直机关档案数量大幅度增长,门类增多,至1995年底,共保存文书档案近90万卷。
1998年6月12日,省档案局印发《山东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目标管理认定办法》,
对档案室档案收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建立各种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按本机关归档制
度及时接收档案,接收的档案应齐全完整,并应收集与档案有关的资料。全省各级档
案局开展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推进了各级档案室工作的规范化。
1998年12月,省技术监督局发布山东省地方标准《山东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
要求:机关档案工作应建立健全各种文件归档制度,主要包括归档范围、归档时间、
归档要求等内容;按本机关归档制度及时接收档案;接收的档案应齐全完整,符合案
卷质量要求;收集与档案有关的资料;本机关重要发文实行两套制等。
1999年3月24日,省档案局召开省直机关档案工作会议。会议认为,省直机关档
案室注重保存文书档案,不少具有重要参考利用价值的业务材料和非纸质材料往往散
存在业务部门和个人手中,不能保证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省档案系统把集中统一管
理作为机关档案工作的重要考核项目,逐步改变了机关档案数量少、门类单一的状况,
各种门类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程度有了较大提高,档案保管条件明显改善。省直各单
位保存的档案已超过百万卷,其中科技档案和专门业务档案为30余万卷,录音录像档
案1.6万盘, 照片档案12万张,有关资料19万册。会议强调,机关档案工作中形成的
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档案及有关资料要由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
各种文件材料的形成、立卷归档制度,确保文件材料齐全完整;要加强电子文件的收
集管理,在国家正式颁布有关规定之前,各单位应当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文件,要形
成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共同保存。
2003年5月,省档案局印发《山东省档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对档案室档案
资源建设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度建设方面,要求单位建立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和重大活
动档案登记制度。在管理利用方面,要求各类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按归档制度要
求收集归档,归档文件材料符合归档要求,各类档案收集齐全,整理符合国家标准,
按规定及时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报送现行文件、电子文件、资料等。
全省县以上直属机关档案室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档案部门制定的工作规范, 积极
参加档案目标管理、考核等活动,大都按要求实行了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了
文件归档制度,制定了本单位文件的归档范围,档案收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1993年3月,省技术监督局发布山东省地方标准《乡镇机关档案工作规范》,要
求乡镇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建立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乡镇机关工作活动中形
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以及有关资料。凡是反映本乡镇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
价值的各种文书、科技、会计、声像等文件材料,都应归档保存。
至2005年底, 省直机关除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外, 共保存文书档案
634094卷,776844件。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市直机关保存档案近200万卷,县(市、区)
直机关保存档案600余万卷。

二、专门档案
专门档案包括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从事某些专业活动中,
为了实现相关职能而形成的比较稳定的文件格式和各自管理方法的各种门类档案。
1991-2005年,专门档案的种类与数量不断增加,成为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机关在从事专业活动中形成大量专门档案,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在
重视文书档案归档收集的同时,也不断加强对专门档案的收集工作。
(一)会计档案
1998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收集、
归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11月,省财政厅、省档案局转发了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通
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各单位加
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管
理制度,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
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
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
构统一保管。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是: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
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
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
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
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
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全省各部门各单位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本单位会
计档案实行了规范管理。
(二)人事档案
1991年, 中组部印发《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干部档案
工作条例》,对干部档案的收集、归档作出明确规定。
1996年4月,中组部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内容包括总则、
收集范围、 收集方法、归档要求、监督检查、附则6章36条。其中收集归档范围规范
为:1.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2.自传和
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3.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4.审计工作中形成
的有关材料。5. 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学生(学员)登记表,
考生登记表, 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
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学员思想小结(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等材料。6.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
料。7. 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
文或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8.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9.更改姓名、民族、出生
日期、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10. 党、
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11.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12.纪律检
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13. 干部任免、调动、军
队干部转业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14. 考试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
关材料。15.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16.办理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形
成的有关材料。17.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
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18.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
的有关材料。19.办理丧事形成的有关材料。20.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
的材料。关于归档时间,《规定》要求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 在形成材料后
的一个月内, 按要求将材料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按照以上归档范围,
至2005年底,全省共保存干部人事档案410余万卷(册) ,其中省委组织部保存干部档
案5000余卷(册)。
(三)工商企业法人登记档案
1978年12月,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恢复和开展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企业登
记档案管理工作随之恢复。至1980年底,全省共登记工商企业档案166661户(卷)(不含
私营企业)。全省的经济户口基本建立,企业登记的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基本固定,企
业登记档案管理开始步入正轨。至1991年,凡是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开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均按户建立了正式档案。
1990年, 国家工商管理局印发《工商企业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登记
档案管理归档范围是: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其开业(设立)、
变更(备案)、注销等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开展行政执
法、年度检验、日常检查等所形成的案件材料、文件、资料,冠省名或市名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变更、备案登记材料。各级工商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的业务处、注册局(科)
对档案的收集做到完整、 准确、 及时,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按
“谁办理、谁收集、谁整理”的立卷原则,负责相关材料、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认真确定目录进行整理和立卷。登记档案由登记人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一次核
准登记为一卷,由承办人员依照归档范围按要求立卷。负责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和进
行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将登记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向档案管理人
员移交,移交时确保归档材料齐全、完整,图文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档案交接
双方都应建立严格的交接制度,认真做好交接记录,交接记录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
份备查。各立卷单位必须将本部门暂时保存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档案向档案管理部门送
交,并根据信息系统和归档材料的记录生成送交清册,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至2005年底,全省共收集归档国有集体企业档案183300户(卷) ,私营企业档案
315331户(卷) ,外商投资企业17899户(卷),合计516530户(卷)。其中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共计保存的企业档案6709卷,含国有、集体企业档案2879卷,私营企业档案2959
卷,外商投资企业档案881卷。
(四)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
1998年7月,中纪委、监察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
理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档案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
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
案件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归档范围是:办案依据材料,包括检举、揭发、
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转办的文字材料;办案
计划或调查方案;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包括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批复材料,包括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
决定等;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审理报告;与当事人
见面材料;结案报告;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办法》
要求,归档的案件材料不论办案时间长短,均应在结案年度归档,案件承办部门应将
当年结案后整理完毕的案卷,在次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部门,机关档案部门要做好案
件档案的接收工作。
至2005年底, 省纪检委、省监察厅保存纪检监察案件档案7268卷,全省17市纪
检、监察部门保存案件档案15634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