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档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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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 全省各级综合档案馆大规模接收旧政权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的工作基
本结束,接收本级机关应进馆档案成为主要任务。全省各级综合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
围:本级各机关、团体及所属单位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应接收的撤并机
关、团体的档案。接收期限:列入省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5年,
向省档案馆移交;列入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
之日起满10年,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
围的档案, 自形成之日起满1年,向专门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列
入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于形成的次年6月30日前
向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移交。

一、接收本级机关团体应进馆档案
接收本级机关团体应进馆档案是各级综合档案馆档案征收的主渠道, 一般采取
定期接收的方法。
1998年2月,省档案局下发《关于做好档案进馆工作的通知》,确定接收省直各
部门1977-1985年形成的永久、 长期档案,省直各部门所属二级单位1985年前形成的
永久、长期档案,尚未进馆的少数省直单位1985年前形成的永久、长期档案。《通知》
还规定了移交时间和进馆档案的标准, 新一轮档案接收工作开始。2001年3月省档案
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进馆工作的通知》后,接收数量大幅增加。
2005年5月,省档案局印发《关于省直单位档案收集范围、整理标准和进馆时限
的规定》。《规定》中确定省直单位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
门档案、照片档案和录音、录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文件、资料、已公开现行文件
等。要求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进行整理,力求做
到档案分类科学、文件排列有序、档号编制规范、检索体系完备。移交和进馆时限:
省直单位的永久、长期档案一般应自形成之日起满15年,连同实物档案一并向省档案
馆移交;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活动结束60天内向省档案馆移交;公务活动
礼品类的实物档案,在形成之日起60天内移交省档案馆;撤销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工
作结束后,其全部档案立即向省档案馆移交。
全省市、 县综合档案馆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馆工作通则》和《各级档
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本地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各自规定, 积极
有序地开展档案进馆工作。1991年10月,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济南
市档案局、馆关于接收市直档案工作实施意见》。1992-1994年,济南市开展了市直机
关档案进馆工作,共接收档案23867卷,2002-2003年,分五批接收市直机关95个单位
58067卷进馆。 2004年,青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青岛市档案馆接收档
案办法》,把应进馆范围扩大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部门。泰安市档案馆将定期接
收档案进馆改为逐年接收,2002-2005年,共接收档案4万余卷。德州市档案馆1999年、
2000年接收市直机关、 团体及部分企事业单位撤地设市前的档案28565卷。青岛市、
威海市档案馆及其各县(市、区)综合档案馆在接收纸质档案的同时,开始较大规模接
收电子文件进馆。滕州市档案馆2004年成立干部人事档案委托管理中心,先后接受全
市副科级以下人事档案3万余卷,专业技术人才档案4.1万卷。
至2005年底, 省档案馆共接收本级机关、团体档案12.6万余卷,全省三级综合
档案馆共接收档案近400万卷。

二、接收撤并单位档案

1993年4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转发省档案局《关于在机构
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 。2000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
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要求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
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
国家档案馆移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撤销的部
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或单位代管,不得分散。
一个部门或单位的职能和内部机构分解到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时,其档案不得分散,
应作为一个全宗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或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继承部门
或单位主要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并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商定该部分档案的
共同利用及其他有关问题。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符合接收标准,并附有
立档单位机构沿革、全宗介绍、档案目录等有关资料。各级档案馆要主动了解机构改
革中机关档案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做好接收档案的各种准备工作,把应该接收
进馆的档案抓紧接收进馆,并积极创造条件,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省、 市、县三级档案馆依据上述规定积极开展了撤销合并单位档案接收工作。
省档案馆1993年将撤销的省顾问委员会的全部档案共314卷接收进馆。 泰安市档案馆
1996年接收机构改革中撤并的8个单位档案4351卷。 青岛市档案馆接收机构改革中撤
并单位的文书档案43721卷, 以件为单位保管的8784件;照片档案9780张;音像档案
37盘; 实物档案12件;专业档案4490卷,以件为单位保管的183件。莱芜市档案馆在
1994年和2001年先后接收市文卫体委会、市经济协作办公室2个撤并机关的档案672卷。
济宁市档案馆1991-2005年接收21个撤并机关档案共计13588卷。烟台市档案馆共接收
1996年和2001年两次机构改革中市委整改办、接待处、市物资局、市机械局等19个撤
销单位档案6392卷、 以件为单位保管的126件。日照市档案馆先后接收市体委、市体
改委、市农委档案1447卷。各县(市、区)档案局也积极接收撤并单位的档案,烟台市
芝罘区档案局共接收撤并单位档案2407卷;诸城市档案馆在机构改革中共接收撤并乡
镇47个单位的文书档案9249卷、照片档案2764张、会计档案670册、音像档案147盘。
在积极开展撤并单位档案接收的同时,1999年,烟台市档案馆接收市毛巾厂等3
家破产企业档案6800卷进馆;2004年,济宁市档案馆接收两家改制企业档案进馆,平
度市档案馆接收破产改制企业档案2000卷进馆。

三、接收重大活动(事件)档案
2002年, 青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重大活动、重大项目
和重大事件音像及实物档案收集管理的通知》,市档案馆先后派人参与了市人代会、
青岛迎奥运系列活动、青岛国际啤酒节等大型活动以及大型会议的现场拍摄与档案资
料接收工作,参与完成了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青岛以及冰岛总统访问等接待任务
的拍摄任务。
2003年, 省档案局、省防治非典型性肺炎指挥部联合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做
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工作的通知》,制定《防治传染性非典
型肺炎工作档案管理办法》,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帮助有关部门收集整理
防治“非典”文件材料,并将这些档案材料提前收集进馆。至年底,省档案馆接收省
防治非典型性肺炎指挥部办公室档案3100件;济南市档案馆接收济南市防治非典型性
肺炎指挥部办公室档案846件、照片100余张;聊城市档案馆接收市防治非典型性肺炎
办公室档案447件。
2004年4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向省档案馆送交重大活动(事件)声像档案的通知》,规定重大活动(事件)声像档案的
接收范围: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中央在山东省召开
的重要会议;党和国家领导人来山东省的视察活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
负责同志的视察、调研、慰问活动;全省范围的重大经济、政治、科技、文化、体育、
外事活动;重大庆典、纪念活动;重点工程开竣工仪式;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抢险救
灾活动;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和事件。《通知》要求,大众日报社、山东电视台、
山东人民广播电台作为全省重大活动(事件)声像档案的主要形成单位,应将现存的重
大活动(事件)声像档案复制一套送交省档案馆,以后形成的重大活动(事件)声像档案,
在活动(事件)结束60天内送交省档案馆。省直其他部门、单位现存的重大活动(事件)
声像档案,应于当年6月底前送交省档案馆,以后形成的重大活动(事件) 声像档案,
应于当年12月底前送交省档案馆。
2004年5月,省档案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省直单位及时移交重大活动(事件)声像
档案,规定凡1949年10月1日以后形成的,尚未按时或完整移交进馆的重大活动(事件)
的声像档案,均在送交之列。
2003-2005年,济南市档案馆先后把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第二届中国(济南)信
息博览会、2004年第十三届亚洲杯足球赛济南赛区赛事等档案资料3000余件接收进馆。
2001-2005年,淄博市档案馆对重大活动档案跟踪收集,派人参与淄博市历次党
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周村开埠百年纪念、首届国际齐文化旅游节等活动,采集声
像资料并存档。
2003-2005年,日照市档案馆先后把中国日照茶博会、日照市创国家优秀旅游城
市、全国帆船锦标赛的档案全部接收进馆。

四、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及企事业单位档案馆档案接收
1997年8月,省档案局转发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规定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接收范围是:城市勘测、规划档案,城市道路、桥涵、排水、
供水、燃气、供热、照明、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环境卫生、防灾、人防等基础设施
建筑工程档案,城市交通、电力、邮电档案,城市民用、工业建筑工程档案,城市建
设系统科研设计档案,以及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
的有关城市建设的基础资料。 全省17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按要求接收应进馆档案, 至
2005年底,共保存各类城建档案52万余卷,底图38万余张。
至2005年底, 济南市房屋档案馆保存房屋档案66万卷,青岛房产档案馆保存房
屋档案100余万卷,烟台市房产档案馆保存16万卷,日照市房屋档案馆保存近17万卷,
德州房产档案馆保存16万卷。
1993年国家教委发布的《高等院校档案工作规范》 规定,高等院校档案部门的
收集范围是: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
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
规定应归档的党群、行政、教学、科研、产品生产和科技开发、基本建设、仪器设备、
出版、外事、财会十大类文件材料,反映学校工作和活动的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载体材
料,征集国内外与学校有关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校内个人在其非职务活
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可按征集、代管、捐赠的方式处理;建国前学校的各类档案;
并入学校的单位的档案;上级决定由本馆(室)保管的撤销单位的档案。至2005年底,
山东大学等8所高校成立了档案馆, 全省各高校档案馆共保存各类档案33.8万余卷,
以件为单位档案4.1万件。
孔府文物档案馆档案接收情况在首轮《山东省志·档案志》 中已有记述,1991
年起未再接收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