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企事业单位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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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国家经委、 国家科委、国家建委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
作条例》和1987年国家档案局、国家经委、国家计委颁布的《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
规定》实施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建立起统一管理科技档案和党、政、工、团
档案的综合档案机构。1990年底,全省企业中建立档案综合管理机构的达到2100家。

1990年,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省档案局提出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 建立综合档案室或档案馆。综合档案室的建制应
按学校规模确定,由校(院)长办公室领导。
1991年5月,省档案局转发国家档案局《企业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研讨会议纪要》,
要求各大企业结合升级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档案机构的设置问题。
1991年, 根据卫生部《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省档案局要求各级医药
卫生部门理顺档案管理体制,建立综合档案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和统一
管理本部门形成的全部档案(病历档案除外);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应有一名领导同志分
管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
1992年2月,省土地管理局、省档案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档案工作
的通知》,要求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尽快建立综合档案室,做到文书档案、专业档案、
财会档案等集中统一管理。
1994年,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档案局《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省档
案局要求全省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并在业务上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和检查。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环保档案管理
机构,并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综合档案室,并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1995年2月,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档案局转发国家档案局
联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暂行
规定》。《规定》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应加强对其档案工作的领导,把企业档案工作
列入企业计划,并确定管理档案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企业的档案工作。
1998年3月,省档案局、省农业厅和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联合转发国家档案局、农
业部印发的《乡镇企业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企业根据规模和需要,建立档案机
构,配备档案人员。
2000年8月,省教育厅、省档案局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学校档案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应确定一名校长分管档案工作,并
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学校设立综合档案室,由校长办公
室领导。
2003年9月,省档案局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国有境外企
业档案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各国有境外企业要建立既符合国际惯例要求又符
合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境外企业档案管理模式、档案工作标准。各投资主体单位应加
大对国有境外企业档案工作的管理力度。
2004年5月, 省档案局印发《山东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次对民
营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提出要求,民营企业应遵守《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山
东省档案条例》,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和人员,提高职工档案
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1991-2005年,全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机构保持稳定,教育、卫生、环保、土地
管理等专业主管机关先后发布本系统本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对各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
和档案机构作出明确规定,各项文件规章的出台有力保障了各行各业档案机构的建立
与完善。各级企业主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全省各大企业
相继建立综合档案室、档案科,对本单位档案进行管理。由于企业所有制、规模、经
营情况和对档案工作重视程度的不同,各企业档案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也有所区
别。有的大型企业成立了档案馆,有的企业成立了集档案、资料、情报于一体的信息
中心,有的企业成立了档案室,也有部分企业没有明确的档案机构,但有人员分管此
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