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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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每年都有大批外国记者来山东省进行各种形式的采访活动。为加
强对外国记者的管理工作,山东省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主要有:(一)山东省人民
政府外事办公室归口负责来山东采访的外国记者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二)外国常驻记
者要求来山东省采访,须向省外办提出申请,由省外办审批。其他部门、单位及地区
均不得直接受理外国常驻记者采访的申请。如收到此类申请,应及时转交省外办处理。
(三)邀请外国常驻记者来山东省采访,由省外办按规定办理。邀请外国常驻记者来山
东集中采访,由省外办提出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通过外交部统一邀请。全省性重
大涉外活动,由省外办或由省外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境外记者邀请方案,经省政府同
意后,由省外办统一办理邀请事宜。各地重大涉外活动,由各地外办会同有关部门提
出邀请方案,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外办,由省外办审理并按规定报省政府和
外交部同意后,统一办理邀请事宜。(四)境外外国记者来山东省采访的申请,由省外
办统一受理。经省外办审核同意并征得我驻外使领馆和中央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外交
部审批。省直部门、单位及各市地一般不邀请境外记者来鲁采访。如有特殊需要,有
关部门、市地外办提出方案报省外办,由省外办报省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征得我
驻外使馆意见后,报外交部审批。中外合资、外国独资企业、外国驻鲁办事机构对外
国记者的邀请以及外国代表团随行记者的报批,按上述第(三)(四)条执行。(五)外国
常驻记者因特殊需要赴非开放地区采访,须向外交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外交部商地方
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前往。外国短期采访记者赴山东省非开放地区采访,需由接待
部门征得省外办和济南军区或总参作战部同意,报外交部审批。外国记者前往非开放
地区旅行,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办《外国人旅行证》。(六)外国记者来鲁
后,由接待部门负责管理。接待单位应有专人全程陪同,绝不可放任自流。外国记者、
党宾国宾随行记者以及由省外办邀请或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推荐并经外交部批准来鲁短
期采访记者和来自友好省州的记者,由省外办接待。中央有关部门邀请的外国短期采
访记者,由本省对口部门接待或与省外办联合接待。省或市地部门、单位邀请的外国
记者,邀请单位应会同省、市地外办共同接待、管理。接待单位应及时将接待计划和
接待情况简报报省外办。(七)被采访单位或个人要凭外事部门或接待单位的通知接受
外国记者采访。未接到通知,概不得接受采访。对以不正当手段从事非法采访活动或
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的记者,接待单位和陪同人员应予批评、制止并报告当地
外事、公安和有关部门。(八)外国记者的采访活动应严格按接待计划进行,限在被批
准的采访范围和时间内(代表团随访记者的采访应在代表团活动范围内)。如需改动计
划或增加采访内容、延长采访时间,要报经审批部门同意。(九)以旅游者、商人身份
来华的外国记者,不能从事采访活动。旅游部门和省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改变身份的外
国记者的管理,防止其从事非法采访报道活动。(十)公职人员接受外国记者采访,需
得到本单位领导批准或授权。除省政府及其外事部门(包括其授权单位)的指定人员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外国记者的电话采访。任何单位和公职人员不得接受境外外
国记者的国际长途电话采访。外国记者要求采访省级领导,须向省外办提出申请并提
交采访提纲,经批准后由省外办统一安排。

二、审批程序
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归口负责来山东省采访的外国记者的审
批和管理工作,审批依据为国务院1990年发布施行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
管理条例》等。外国常驻记者要求来山东省采访,需向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书面申
请。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记者来山东省采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有我外交部
颁发的《外国记者证》。(二)记者所在的新闻机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三)采访
地、采访时间及要求。(四)外国新闻机构负责人签名。
审批程序:(一) 外国记者向省外办提出书面申请。(二)由省外办综合处负责人
审核,在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市地的意见后,上报办领导。(三)省外办领导审批。
根据外交部要求, 由省外办派员迎送并陪同外国记者采访。对非法采访的外国
记者,依照外交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