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策规定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23&rec=33&run=13

1986-1990年,外国记者管理工作主要依据国务院1981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管
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20世纪90年代后,根据国内、国际形势的变
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对加强外国记者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制定了新
的管理政策。 1990年1月1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外国记者管理的通知》,同时
以国务院第47号令发布《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条例》颁布施
行后,成为中国境内管理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主要依据。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保障外国记者和外国常
驻新闻机构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正常业务活动提供方便。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
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二)外交部是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
构的主管部门。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常驻记者,应当向外交部新闻司提出申请。(三)派
遣常驻记者的申请经批准后,该记者应当在抵达中国后七天内,持该机构总部负责人
签署的委任书和本人护照,到新闻司办理注册手续,领取《外国记者证》。驻北京以
外地区的外国常驻记者,应当在抵达中国后七天内,到新闻司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
事办公室办理前款规定的手续。(四)外国新闻机构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应当向新闻司
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由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包括相应内容和文件。(五)设立
常驻新闻机构的申请经批准后,该常驻新闻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抵达中国后七天内,持
外国新闻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书和本人及其他人员的护照到新闻司办理注册手
续,领取《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驻北京以外地区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其负责人
应当在抵达中国后七天内,到新闻司委托的机关办理前款规定的手续。(六)外国常驻
记者应当每满一年到新闻司或者新闻司委托的机关办理一次《外国记者证》送验、延
期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三十天不办理送验、延期手续的,自行丧失外国常驻记者资
格。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更换负责人、增减人员或者作其他重大变更,应当向新闻司提
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七)外国记者随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者外交
部长来中国访问,应当由该国外交部事先统一向中国外交部申请并经批准。(八)外国
短期采访记者、记者团组到中国采访报道,应当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中国国内有关
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关办理签证。
应中国国内单位邀请的外国短期采访记者、记者团组,应当持邀请函电到中国驻外使
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关办理签证。(九)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在中国境内的采访
活动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提供协助。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因正当理由需要延长采访时
间的,须经接待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延长签证手续。(十)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
机构应当在注册的业务范围或者商定的采访计划内进行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新闻职业
道德,不得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身份和性
质不符或者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统一、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十一)外国记者采访中
国主要领导人,应当通过新闻司提出申请,并经同意;采访中国的政府部门或者其他
单位,应当通过有关外事部门申请,并经同意。外国记者赴中国开放地区采访,应当
事先征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赴中国非开放地区采访,
应当向新闻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证件。(十二)外国常驻记
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应当依照中国的有关规定,租用房屋设立办公场所,通过当地
外事服务单位可以聘用中国公民担任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聘用本国或者第三国公
民担任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须经新闻司同意。(十三)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
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架设无线电收发信机和安装卫星通信设备;在中国境内使用对讲机
及类似通信设备,须向中国政府通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外国短期采访记
者因特殊情况, 需要携带和安装卫星通信设备, 须向外交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十四)外国常驻记者应当于离任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新闻司,并在离境前到新闻司或者
新闻司委托的机关注销《外国记者证》。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应当于关闭前三十天通知
新闻司,并在关闭后到新闻司或者新闻司委托的机关缴销《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十五)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新闻司可以视情节,分别予
以警告、暂停或者停止其业务活动、吊销《外国记者证》或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等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由
中国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十六)除本条例规定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
其他外国人和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新闻业务活动,违者由中国公安机关视情节予
以相应处罚。
1992年, 外交部下发《关于外国记者短期来访事宜的通知》。山东省根据国务
院和外交部有关文件精神,1992年制定了加强来访外国记者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省
外办1993年编印了《外事法规汇编·新闻部分》。这一系列文件和规章的制定和下发,
使全省的外国记者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为顺利开展外国记
者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