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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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日友协会长廖承志率“中日友好之船”
代表团访问日本,提议山东省青岛市与山口县下关市结为友好城市。10月,双方正式
签署协议,这是山东省与国外缔结的第一对友好城市。此后,山东省积极开展友城工
作,制定了一套日趋完善的管理制度,友城工作得到健康较快发展。

一、友城工作的方针政策
全国友好城市工作由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主管, 外交部领导。凡有关友城工
作的重大事项,均须报送全国对外友协,再由其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报外交部或国务
院审批。
山东省开展友城工作的总方针是:态度积极,步骤稳妥;友好当先,注重实效。
友城工作必须贯彻中央的对外政策,必须从中国实行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出发,
服从和配合中央总体外交。选择友城对象,应采取先交往,后结好,以山东为主,兼
顾对方的工作方针。在友城交往中,要讲友谊、讲互利、讲实效。友城工作要加强归
口管理,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开展友城活动,要坚持节约办外事的原则,人员互访费
用采取对等原则。友好城市间不互设官方、半官方性质的常驻机构 (经济实体或公司
代表处除外),不互派地方政府常驻代表。

二、友城工作的组织管理
按照外交部《关于友好城市工作若干规定》 ,山东省友好城市工作由省政府外
事办公室主管,具体工作内容是:负责省级友城的结好工作和审核各城市结好计划并
上报全国友协;审批各基层单位结好请示;认真制定和实施协议书及友城间的交流计
划;组织好团组的出访和对方来访接待工作;承办友好城市间的联络和接待工作。

三、友城工作的管理规定
1991年2月,外交部发文,调整友城结好国别政策。1992年11月,全国友协发起
成立中国国际友好城市联合会,负责对全国的友城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当年,全国友
协下发《关于适当放宽友好城市间交往审批权限的通知》,适当放宽了友城间的人员
互访、人才交流、经贸科技合作等方面的审批权限。
1992年, 经省民政厅批准,山东省国际友好城市交流事业基金会成立。省外办
原主任石涛任会长。2005年6月27日,该基金会注销。
1993年8月14日,外交部转发全国友协《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规定》明
确了“友好城市”的定义、宗旨、工作方针以及主管单位,对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的
条件、程序以及友好城市间的人员交往、友好城市间的交流作出规定,对友好城市工
作国别政策进行了阐述。山东省及时将《规定》转发全省各地,使全省友城工作进入
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1994年12月,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办《关于国际友城交往实行优惠政策的意
见》,提出各地各部门的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由友城间优先
选择;引进先进技术与设备,应首先从友城渠道寻找和引进。国外友城来山东建立工
业园区,在地点选用、资金配套等方面享有优先权等10条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友城不
断扩大相互间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实质性交流。
1996年, 根据国务院总理李鹏的指示,山东省采取“统筹规划,总量控制,讲
求实效,稳步发展”的审批原则,制定了友城发展的新措施。
1998年9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全省友好城市对外宣传工作研讨会在济南召
开。外交部新闻司、国务院新闻办一局、全国友协友城办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省委
常委、宣传部长王修智出席会议并讲话,对提高友城外宣工作的档次和水平提出明确
要求。

图2-2 1998年9月, 全省友好城市对外宣传工作研讨会在济南召开。图为省委常委、
宣传部长王修智在会上讲话

2000年3月,外交部转发《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对1993年的《规定》进行
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定》,要求各地在与敏感或热点国家的城市探讨结好前,须事
先请示外交部和全国友协,获准后方可进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明确
要求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同对口友好城市商谈有关通航、边界等涉及国家主
权和领土的事宜,不得同外国地方政府签订政治、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旅游等方面的综合性长期交流计划和协议。
2003年5月12日,省外办与省教育厅联合制定《山东省中外友好校际关系暂行管
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中外友好校际关系的管理,规范申报审批程序,促进了
国际教育交流的深入发展。

图2-3 2000年9月,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在北京举办2000中国国际友好城市交流展
暨经贸洽谈会。图为山东省展区

2005年4月,外交部转发第二次修订的《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规定》明
确要求,在申请与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时,必须得到驻该国使领馆的同意。原实行的结
好“一对一”原则有所突破,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与外国同一个城市结好,可根
据习惯做法和国家总体外交及经济社会发展整体需要区别对待。《规定》所提供的协
议书范本中, 增加了“本协议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如无一方提出终止,可
顺延。 ”5月12日,《全国友协友好城市工作管理、审批办法》正式施行,友城审批
工作的分工、程序更加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