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领事认证、国际会议审批与对外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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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事认证

(一)基本情况
经外交部授权,山东省外办于1994年12月1日起办理本省各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
人发往韩国使用的各类商业单据及公证文书的领事认证。1996年5月1日起经授权,代
办外交部、 外国驻华使馆的领事认证业务。2005年8月起办理省内各企事业单位及公
民个人发往希腊使用的各类商业单据及公证文书的领事认证。办理领事认证的公证书
主要送往乌克兰、俄罗斯、西班牙、爱沙尼亚、奥地利、韩国、捷克、德国、比利时、
阿根廷、意大利、阿联酋、法国等国家使用。公证书内容涉及婚姻、留学、探亲、劳
务、移民、诉讼、遗产继承、商务等。
自开展领事认证以来,办证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2000年办证360本,2001年办
证531本, 2002年办证1113本,2003年办证2091本,2004年办证2133本,2005年办证
2348本。
(二)法律依据和认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33条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
先认证的,应当经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和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按照国际
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发往外国使用的公证书以及原产地证、发票、商检证、屠宰证
和商业票据等,应先由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机关办理领事认证,确认属实,再由文
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确认属实。如文书使用国与中国未建交,或
虽已建交但未设使馆,则应先办妥外交部认证,再办理与中国和文书使用国均有外交
关系的第三国驻华使馆认证。外国有关文书在送中国使用前,也需办理相应的领事认
证。
至2005年, 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对中国文书或部
分种类文书免除认证。另外,中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有关司法协助协定中对特定种类
的文书免除认证。除此之外,中国文书送往国外使用,均需事先按上述程序办妥领事
认证。
(三)办理机构
山东省可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为省外办、青岛市外办(只办理本市辖区内的认证)。
代办领事认证的机构有省外办和济南、青岛、烟台、威海市外办。省外办负责全省领
事认证工作,济南、青岛、烟台、威海市外办负责代办本市领事认证工作。
办理领事认证,由省外办主任和分管副主任签字后方可生效。
(四)办理认证文书的范围
1.山东省各涉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2.一些特定机关出具的证书:(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山东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
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货单、保险单等。(2) 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山东) 出具的商品检验、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和产地证明书等。(3)
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当事人对外使用,无
需再办理公证,可直接认证原件。如当事人需保留判决书原件,亦可办理影印件与原
件相符的公证并进行领事认证。

二、国际会议审批
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扩大,在山东举办的各种国际会议逐年增多,
对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举办
国际会议过多、过滥,礼宾规格过高、过繁等问题。为此,1997年3月5日,省委办公
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从严控制在我省举办国际会议的通知》,要求各单位举
办国际会议要从国情、省情和扩大对外交流的实际需要出发,贯彻以我为主,讲求实
效, 量力而行, 少而精的原则, 严格遵守外事纪律。2001年8月20日,省外办印发
《关于在我省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举办国际会议
应具备的条件、申报单位、申报内容、报批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管理规定》 ,国际会议的适用范围为: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
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论坛、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各种国际体
育比赛、国际博(展)览会和涉外文艺演出不适用国际会议范围。
举办国际会议应具备的条件是:(一) 举办单位应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对内对
外有一定影响。(二)会议主题与内容符合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三)
属研讨性的国际会议,举办单位能组织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论文。(四)举办单
位具有一定的外事工作经验和接待力量,能妥善安排会议场所以及食宿、交通、安全
等工作。(五)会议经费有保证。
举办国际会议的申报单位, 单独举办的,由举办单位负责申报;几个单位联合
举办的,由牵头单位协调后负责申报;中外联合举办的,由联办的中方单位负责申报。
申报内容要求明确说明:会议名称、举办日期;举办会议的背景、主要议题与内容、
会议的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意义;外方协办或联合主办单位的情况;会议规模、中
外代表人数,筹备委员会成员及主要代表的姓名、身份、国籍;会议联系及筹划进展
情况;会议活动的初步安排;邀请我党、国家和省领导人、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会议的情况;会议经费预算及来源;需要请示的涉外问题。
报批程序: 申办国际会议,由申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征得省级业务主管部
门同意后,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省外办,由省外办代拟批复并报请省委或省政府下达;
举办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大会与特别会议、联合国系统以外的政府间和非
政府间重要国际组织的大会与特别会议、涉及重大敏感问题或重要国际问题的国际会
议以及有外国政府现职部长级以上官员、卸任政要、有重要影响的人士出席的国际会
议, 或与会外宾在150人以上的国际会议,须经省委或省政府同意,报国家主管部门
和外交部会签后,呈中共中央或国务院审批。凡根据规定需按系统报中共中央和国务
院审批的,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同时抄送省外办。

三、对外邀请
省外办是山东省邀请外国人来华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对全省邀请外
国人来华情况的监管和工作指导,具有对授予、暂停和取消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批和签
证通知的建议权。改革开放以来,省外办遵循“集中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
调配合”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省对外邀请工作进行管理。根据党中央、
国务院以及外交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等有关文件精神,2001年,省外办制定了《关于
邀请外国人来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审批原则和程序、报批事项等有关问题作
出严格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全省邀请外国人来华工作,促进了山东省对外邀请工作健
康有序发展。
为促进全省对外开放与国际交流, 方便省内大型国有企业邀请外方人员来访交
流,省外办积极向外交部申请对外邀请权(限副部级以下人员)和被授权注册编号,指
导和帮助各设区市外办、大型企业开展对外邀请工作。截至2005年,山东省有一类被
授权单位6个,二类被授权单位28个,其中有9个企业获得对外邀请授权注册编号。
2000年, 省外办签发对外邀请函电1010批3898人次;2001年,签发对外邀请函
电2422批4150人次;2002年,签发对外邀请函电3316批4954人次;2003年,签发对外
邀请函电3499批4399人次;2004年,签发对外邀请函电5121批6840人次;2005年,签
发对外邀请函电6023批8397人次。
(一)审批原则
邀请外国人来华要符合中国的外交方针政策, 坚持独立自主,维护中国国家尊
严、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要有利于全国、全省的对外开放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
邀请外国人来华要有具体的实质性内容, 严禁弄虚作假,严禁邀请无实质性内
容的团组和个人来访。邀请单位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外事工作,具有相应的接
待能力和保密措施。被邀请人必须是中国规定允许入境的人员。
(二)报批事项
正式访问。 邀请外国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联合国秘书长来访,在书面征求
外交部同意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邀请外国前国家副元首、政府副首脑或个别
重要国家的前外交、国防部长来访,在书面征求外交部同意后,由省政府审批;邀请
外国前参、众两院议长来访,由省政府审批,必要时征求全国人大外事局和外交部意
见。邀请外国现任副部级以上官员正式来访,由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审批。
非正式访问。 邀请外国前政要、现任副部长级以上人员非正式来访,有关单位
应请示省政府,分两种情况审批:1.外国前副总理级以上官员,在书面征得外交部同
意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2.外国现任正、副部长级官员,在书面征得外交部同
意后,由省政府审批。上述人员不以公职身份来访、不从事公务活动的,由省外办审
核后报省政府审批,报外交部备案;来华旅游须由省旅游局请示国家旅游局同意。邀
请外国驻华使馆和外国驻山东总领事馆官员来访,邀请或接待单位须提前报省外办。
(三)邀请外国现职副省部级(不含)以下人员来访有关要求
省外办和被授权的各设区市政府、 市外办负责审批本地邀请外国现职副省部级
(不含)以下人员来访事宜;被授权企业负责审批到本企业或下属企业活动的外国经贸
人员的邀请事宜。除被授权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对外发邀请函电或通
知签证函电。否则,由此造成工作失误或对外产生不良影响的,由发函电单位领导负
责并按违反涉外纪律追究责任。被邀请人来山东主要从事访问、考察、经商、讲学、
任职、采访、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邀请外国现职副部级以下人
员来华,邀请单位须提交邀请外国现职副部级以下人员来华报批表。经省外办审核后,
签发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等函电。有以下来访内容的,邀请单位须获得主管部门批
准:1.邀请外国人参加在山东省举办的国际会议的,须出具省委或省政府的批件。2.
邀请外籍人员考古的,须出具国家文物局的批件;进行文化交流活动的,须出具文化
部或省文化厅批件;在全省范围内搞社会调查的,须有省统计局批件,在设区市或县
(市、区)范围内进行调查的,须提供设区市统计局批件。3.邀请外国神职人员来华从
事宗教活动的,须提供国家宗教事务局的批件。4.邀请外国人在山东省设立涉外纪念
馆、纪念碑、纪念像等,须经省外办报外交部审批或审核。5.邀请非建交国家人员来
华从事经商、考察、旅游等活动,无论其身份如何,均须持普通护照办理邀请函电。

山东省被授外国人来华邀请权单位名单
(截至2005年)
表2-2

┌────────────────┬──┐
│单位 │类别│
├────────────────┼──┤
│山东省人民政府 │一类│
├────────────────┼──┤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一类│
├────────────────┼──┤
│山东省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一类│
├────────────────┼──┤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类│
├────────────────┼──┤
│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一类│
├────────────────┼──┤
│青岛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一类│
├────────────────┼──┤
│山东省旅游局 │二类│
├────────────────┼──┤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类│
├────────────────┼──┤
│济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类│
├────────────────┼──┤
│东营市人民政府 │二类│
├────────────────┼──┤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类│
├────────────────┼──┤
│日照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类│
├────────────────┼──┤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类│
├────────────────┼──┤
│威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类│
├────────────────┼──┤
│潍坊市人民政府 │二类│
├────────────────┼──┤
│潍坊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类│
├────────────────┼──┤
│烟台市人民政府 │二类│
├────────────────┼──┤
│烟台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类│
├────────────────┼──┤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类│
├────────────────┼──┤
│淄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类│
└────────────────┴──┘

续表

┌──────────────┬──┐
│单位 │类别│
├──────────────┼──┤
│海尔集团 │二类│
├──────────────┼──┤
│山东省外贸局 │二类│
├──────────────┼──┤
│山东省水产企业集团 │二类│
├──────────────┼──┤
│潍坊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 │二类│
├──────────────┼──┤
│山东省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二类│
├──────────────┼──┤
│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 │二类│
├──────────────┼──┤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类│
├──────────────┼──┤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二类│
├──────────────┼──┤
│泰安市人民政府 │二类│
├──────────────┼──┤
│新华鲁抗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类│
├──────────────┼──┤
│中国山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二类│
├──────────────┼──┤
│临沂市人民政府 │二类│
├──────────────┼──┤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类│
├──────────────┼──┤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