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涉外案(事)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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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对外合作与交流的不断扩大, 外国人来鲁经商、旅
游、学习、探亲和工作的人数与日俱增,各类涉外案(事)件逐步上升,涉及范围越来
越广,案情也越来越复杂。为维护中国主权和利益,维护外国法人、公民在华的合法
权益,山东省根据中央有关指示和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建立了涉外案(事)
件处理联席会议等机制,修订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

一、涉外案(事)件处理联席会议
为了加强协调,提高效率,及时、妥善处理和解决重大涉外案(事) 件,山东省
于1996年建立了由省外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教
育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监狱管理局、海关、省
边防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涉外案(事)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适时组织
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及时通报涉外案(事)件及处理情况,在协商处理重大敏感、突发
性涉外案(事)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05年12月,共召开联
席会议14次。

二、涉外案(事)件的范围界定和处理依据及原则
涉外案(事) 件是指在山东省境内发生的涉及外国、外国人(自然人或法人)的刑
事、民商事、海事、行政、治安等案件及死亡事件,大致分为以下几类:(一)外国人
由于种种原因而罢工、罢课、绝食、游行集会和较大范围的中外纠纷及政治性涉外事
件;(二)从事特务、间谍活动,窃取重要机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案件;(三)刑事
犯罪活动,如进行凶杀、抢劫、强奸、盗窃、诈骗、走私、贩毒等活动;(四)妨害社
会治安案件,如打架斗殴、嫖宿卖淫、吸毒、酗酒闹事以及交通事故等;(五)外国人
正常活动受阻,人身安全受到危害,人员失踪及贵重财物丢失等;(六)外国人发生的
非正常死亡,中国人在外资企业、外国常驻机构和港口、外轮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非
正常死亡;(七)外国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行为;(八)
涉外民事纠纷,如代理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资产、继承、婚姻、收养等方面的
纠纷;(九)涉外经济纠纷,如中国企业、组织同外国企业、组织之间发生的财产、合
同、海事等方面的纠纷以及由于物资短缺、设备破损、产品质量低劣等原因,使中方
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十)其他涉外案(事)件,如闯馆、偷渡、叛逃、政治避难
等。
处理涉外案(事) 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内法律、双边条约、国际
公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涉外案(事)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依照规定和
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通报情况等制度。(二)各地、各
部门必须加强对处理涉外案(事)件工作的领导,把处理涉外案(事)件工作作为维护国
家利益、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确定专
门的处室和人员,对本部门、本单位涉外案(事)件的处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三、重大涉外案(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一) 1988年11月16日,在齐鲁石化公司工作的瑞士贝特拉姆公司技术工人弗兰
克凯博尔(44岁,联邦德国籍),在氯碱车间烧碱装置试车时进入设备内部,被热水严
重烫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上
级有关部门报告。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国石化总公司、省市外办、公安等有关部门迅
速赶到现场,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细致周密地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尸体在当地火化,
骨灰由其夫人携带出境,事故得以比较圆满的处理。
这起非正常死亡事故, 在山东是首次。为引起各聘用外国专家单位的重视,省
外办随即发出紧急通知,提出3项要求:1. 立即召开本地区所有聘用外国专家、技术
人员单位负责人会议,通报外国专家伤亡事件的情况。2.协同公安及安全生产部门立
即对所有聘用外国专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3.指导各有关单位制定《外国
专家现场工作条例》。各市(地) 外办接到紧急通知后,对上述3项要求逐一进行了贯
彻落实。 齐鲁石化公司制定了 《关于保护在现场工作的外国专家安全的紧急措施》
《翻译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卖方技术人员现场工作安全守则》。这些措施针对性强,
严格周密,切实可行,省外办转发全省,要求各地区、各单位制定相应的措施。
(二) 1991年9月5日,山东师范大学通过南京爱德基金会聘请的美国教师本·麦
克尔·卡特(BenMichaelCarter),在到淄博市参加陶瓷琉璃艺术节期间,酒后殴打中
国人, 造成很坏影响。学校念其初犯,仅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未作严肃处理。9月
11日,卡特又在济南市酒后闹事,多名过路人遭其无故拳打脚踢,围观群众很多,致
使交通堵塞。群众对其无视中国法律、侵犯中国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非常愤慨。事件
发生后,山东师范大学非常重视,立即通知南京爱德基金会派人来山东共同研究处理。
经双方研究决定,立即将卡特辞退并限其于9月27日离境。
(三)1993年3月18日,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俄罗斯森特航运公司“潘·玛丽”
号轮非法进入山东荣成落凤岗渔业公司海带养殖场, 毁坏海带约200亩,造成重大损
失。落凤岗渔业公司经理上船交涉赔偿事宜时,发现16辆涉嫌走私的韩国产“现代”
牌轿车。 19日16时,该轮逃逸,被荣成市公安局、边防大队发现堵截,该轮船员用6
支高压水枪等袭击干警, 拒绝停船。干警鸣枪示警,将该轮带至荣成湾国际锚地。3
月20日,威海市委、市政府派出由市公安局牵头,威海海关、边防大队等组成的工作
组与荣成市委、市政府联合召集石岛公安、海关、海上安全监督、卫检、边检等有关
部门举行联席会议,决定由石岛海上安全监督局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海事纠纷问题;
由石岛海关、边检等部门调查汽车走私问题。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该轮一直不予配合。
为此,石岛海关依法查抄该轮。22日,落凤岗渔业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海事保全
申请。23日,青岛海事法院依法裁定扣押该轮并于4月9日责令船方提供50万美元担保。
因该轮置之不理,海事法院24日裁定将拍卖该船,然后依法审理。同日,石岛海关依
法裁定没收该船16辆走私汽车并处以45万元罚款(未交)。28日,俄驻华使馆以说帖、
备忘录和照会的形式, 向中国外交部提出交涉。6月10日,外交部以复照的方式,向
俄方回应事实真相和中方的立场。外交部领事司以山东省省长赵志浩的名义复函俄罗
斯驻华大使,要求俄方尊重中国的司法主权,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四)1993年6月26日与7月5日,潍坊开发区白云国际贸易公司委托黑龙江省进出
口公司与俄罗斯布拉茨克市杰罗公司先后签订易货贸易合同,中方以毛巾被等轻纺产
品换取俄方1000吨钢轨。合同生效后,中方依约发货(折合185441美元),但俄方却迟
迟不给中方发货。 几经催促, 俄方三次供货仅折合63691美元。 此后,俄方提出用
1000立方米板材代替原易货合同中折合的价值93000美元的钢轨。 经中方同意后双方
重新签订合同,但俄方未履行该合同。
1994年5月至11月,潍坊开发区白云国际贸易公司委托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与俄
罗斯布拉茨克市杰罗股份公司先后签订9份购销合同, 约定中方向俄方提供饼干、苹
果、梨、挂面、糖果、电扇、沙发等。同时规定,在中方货到贝加尔斯克站之日起,
俄方须在45天内付清货款。 但俄方收到货后,除退回一车饼干,用刨花板抵顶4万美
元外,尚有847092美元未向中方公司支付。中方为追回货款,多次派人去俄罗斯交涉,
但俄方未履行还款义务。
1995年2月23日,潍坊开发区白云国际贸易公司委托潍坊进出口公司与俄伊尔库
茨克州金融工业公司签订猪肉供货合同。中方供货后,俄方尚欠545600美元货款。
1996年3月25日,中方就上述三案分别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
法立案并根据《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依法扣留被告俄方两公司总裁瓦西里和谢里
钦科的护照,限制其出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中方与俄方就偿还猪肉欠款达成协议,
俄方偿还中方货款与利息损失共615285美元,其他利息损失173911美元由俄方以木材
抵顶,该协议基本履行;中方与俄方杰罗股份公司亦达成调解协议意向,但俄方未履
行。当起诉杰罗公司欠款纠纷案文书送达俄方后,因数目巨大,俄方态度消极并向俄
驻华使馆以及中国外交部门和最高法院谎称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干扰法院正常办案。
3月26日, 俄驻华使馆领事参赞以备忘录的形式致函中国外交部。此后,俄驻华使馆
和俄外交部以为叶利钦访华创造良好气氛为由,分别向中国外交部欧亚司和驻俄使馆
交涉, 要求中方从速解决俄罗斯两位公民问题。6月19日,中国副外长在会见俄驻华
大使时告知俄方,只有在俄方提供担保后,两被告方可离境。经外交交涉,俄方表示
将尊重中国的司法裁决。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各相关部门互相协调,密切配合,
依法办案,维护了中方的合法权益。
(五)1995年4月,美国格罗瑞国际有限公司在淄博市淄川区设立独资企业--淄博
格罗瑞工艺精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美籍华人莫彪。该公司聘用淄博市工艺美术研
究所原所长赵庆林为副经理,负责办理独资企业的有关手续并主持公司日常的生产、
技术及经营管理工作。 赵庆林在受聘期间, 未经美国格罗瑞国际有限公司同意,于
1996年6月伪造假委托书以及莫彪的签名和手印, 骗取申办了祥瑞公司并擅自挪用资
金投资建厂。赵庆林因违法侵权建合资企业与莫彪发生纠纷,由此引发了莫彪护照被
淄川区人民法院扣留、赵庆林等人非法对格罗瑞公司封门等事件。
事件发生后,省、市有关部门责令依法查处。5月24日,由淄博市政法委、市外
经委、市法院、市信访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处理:由工商局依法吊
销“祥瑞”合资公司营业执照,依法恢复格罗瑞工艺精品有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由有关部门做莫、赵的工作,对此案进行调解;由市外办通过省外办,向美驻华使馆
提供书面材料,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六) 1996年1月2日,朝鲜大兴船务公司“汤根艾库”轮在威海市刘公岛东北附
近海域触礁搁浅,造成燃油泄漏污染。1月7日,威海港务监督向大兴船务公司发函,
要求肇事方提供300万美元的油污染损害担保。在朝方没有提供经济担保的情况下,1
月8日, 受损方联合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海事保全申请。1月9日,青岛海事法院依法
扣押了大兴船务公司在威海港锚泊的“顺航”轮。同日,威海港务监督向朝方发文,
要求限期打捞“汤根艾库”轮以及清除泄漏燃油。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朝使馆多次与
中国外交部交涉,强调情况特殊,不希望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并派团去威海处理此事。
在中国外交部、 最高法院、山东省外办的协调下,4月10日,朝鲜公使提出通过银行
担保的形式解决。经青岛海事法院调解,威海方面同意银行担保,担保金额50万美元。
6月10日, 受损方撤诉。11日,青岛海事法院下达解除扣押令,朝方“顺航”轮于18
∶30离开威海港。
(七)1996年3月,韩国独资企业烟台大和艺品有限公司(简称大和公司)在芝罘区
只楚镇西牟村正式投产。由于该项目未经中方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没有执行国家规定
的制度, 致使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无法妥善处理。1997年8月4日至9日上午,其倾倒在
生活垃圾堆放点的固体废物燃烧产生有毒有害气体,造成西牟村近百名村民身感不适,
60多人住院治疗、 1人因诱发旧病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后,烟台市和
芝罘区政府高度重视,及时依法公正处理。8月12日,区环保局依法对大和公司罚款3
万元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同时,市、区领导多次到医院看望住院人员,稳定村民情绪,
防止事态扩大。最后,大和公司和西牟村达成协议,签订了《关于只楚镇西牟村村民
受有害气体污染损害赔偿的协调意见》,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指导大和公司妥善处理
了固体废物排放问题,该公司于10月2日恢复正常生产。
(八) 1996年9月24日,韩国仁川中区警察署向中国驻韩使馆通报称,9月23日23
时左右,在中韩合资威东航运有限公司“金桥”轮上的集装箱内发现吉林省张永根等
5名朝鲜族偷渡人员的尸体。 接到中国驻韩国使馆电报后,省口岸办牵头成立以省公
安厅、 省外办、省边防局、青岛海关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于10月8日赶赴威海,协助
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并就与涉案有关的问题进行了督查。 经查,“9·22”偷
渡案是由中韩犯罪嫌疑人事先相互勾结,有预谋地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涉外犯罪
案件。 5名偷渡者在偷越国境过程中,因缺氧、冷冻窒息而死。公安机关依法拘捕了
中国籍犯罪嫌疑人。在对死者尸体进行处理时,一方面由中方公安部门依法要求韩方
警察署提供案件发现经过、证人材料、死者照片和死因鉴定结论以及韩方犯罪嫌疑人
等方面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中方外事部门加强与死者亲属的联系,商讨善后事宜。经
有关部门协调,死者亲属同意尸体在韩火化,骨灰由其在韩亲属接收。在整个事件的
处理过程中,中国驻韩使馆以及山东省外事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侦破了这起偷渡案件,依法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妥善处理了相关善后事宜。
(九) 1996年10月12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的名泉大酒店因自动喷雾灭
火装置自爆发生火灾, 造成就餐人员中包括加拿大籍华人朱洪文在内的9人死亡。事
故发生后,省公安厅、省科委,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
部署抢救工作。省科委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全力做好遇难者家属接待、安抚和善
后工作。省委召开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部署处理事宜,成立了理赔处理、
思想教育说服、 预先防范3个工作组。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槐荫区检察、司法、劳动
等部门相互协调,分工负责,对遇难者家属进行走访慰问,听取意见。对受害人的理
赔工作特别是朱洪文的赔偿事宜,采取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根据每
个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理赔方案,使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解决。
(十)1997年4月28日,联合国药品控制项目官员徐丽娜女士与山东医科大学科研
人员在赴临沭进行丝虫病课题研究途中,路经临沂市岚山区白砂镇时无故遭人袭击,
驾驶员被打伤。车上人员当即报警并与随后赶到的白沙埠派出所干警一起,将其中一
名肇事人扭送公安机关。29日,市、区公安局即将案情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 对3名肇事者予以行政拘留30天, 赔偿车辆损失费及医疗费
5000元的处理。外方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十一) 1998年4月9日晚23∶45,英国加信氏(青岛)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土木建筑
工程师卢大卫(DavidEarle)在青岛市东海路15号太平洋花园公寓内被害。与其同室居
住的英国人吴加利(GarryWood) 外出返回发现后,立即报警并通知了英国公司本部。
接到报警后,青岛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迅速赶赴现场指挥侦破工作,同时向省公安厅
汇报, 由省公安厅向英驻华使馆通报。10日凌晨2∶40,青岛市外办领导赶赴现场,
代表市政府向青岛加信氏负责人和受害人家属表示慰问。 3∶30,青岛市外办向外交
部, 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外办值班室分别作了汇报。上午8∶30,副市长周嘉宾
召集市公安局、市外办、益青公司负责人召开紧急会议,进行专门部署。11日上午,
青岛市外办召集市公安局外管处刑侦、法医以及市南分局负责人与加信氏(青岛)公司
英国代表和中方总经理进行会谈,协商并研究具体处理方案。16日上午,英驻华使馆
官员和英国加信氏公司董事凯思赫伯特一行与青岛市外办、青岛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
进行会谈。青岛有关方面就英方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并做了如下工作:青岛市外办向
英方通报了省、市领导和有关方面对此案采取的积极措施;青岛市公安局向英方提供
了法医对卢大卫死因的尸检报告、安全保卫措施以及案件侦破进展情况;双方就被害
人遗体运回英国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协商。18日,被害人遗体在青岛封棺,由青岛海
关出具铅封后运送北京。19日上午11∶20,英国航空公司将被害人遗体运送回国。英
方公司董事凯思赫伯特和卢大卫的夫人对中方所做的工作表示满意和感谢。
(十二) 2001年12月,韩国人宣贤奎到青岛经商,聘请中国朝鲜族女青年金今玉
担任翻译。 2002年3月,宣贤奎与金今玉在青岛市崂山区金岭新村29号楼2单元202户
租房同居,后金今玉之姐金今女亦搬来同住。2002年11月11日零时许,宣贤奎与金今
玉因感情问题在租住处发生争吵, 宣贤奎遂持斧头将金今女、金今玉砍死并将2人尸
体肢解。 后在处理尸块时被缉拿归案。2003年7月2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
处宣贤奎死刑。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审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宣贤奎于2004年
5月28日上午10时在青岛崂山区北宅刑场以注射方式被执行死刑。 骨灰由韩国驻青岛
总领馆取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