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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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机构

2000年, 省地震局设立政策法规处,2002年,改称法规处,与震害防御处合署
办公,主要职能见本篇第一章第二节。同年11月,设立山东省地震局行政执法监察总
队,与震害防御处(法规处) 合署办公,为处级事业单位,编制6人。至2005年,17个
设区的市地震局均明确了负责防震减灾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部分市局独立设置行政
执法支队;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得到落实,全省有地震行
政执法人员374人。 省地震局不定期举办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培训班、地震行政执法工
作培训班、地震行政执法经验交流会,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得到提高。

二、规章制度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的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具体程序、
细节等作出规定。
2001年,《山东省地震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出台。该细则共五章五十四条,
分别就地震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原则、管辖权、行政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
序和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备案等方面作出规定。
2004年,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出台,以规范地震安全
性评价评审方式、评审组织、评审程序、评审时限、评审专家职责等,同时对地震安
全性评价报告应当提供的评审内容、 执行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作出规定。2005年3月修
订的《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省地震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相关
单位认真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按章执法。
2005年, 省地震局制定《山东省地震行政许可办公制度》,对全省地震行政许
可行为和程序进行规范,加强地震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和便
民、高效、优质服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该制度共七部分,就行政许可事
项、行政许可机构、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原则、关于“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
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丙级)”行政许可、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证书”
行政许可进行了说明和规定。制定《山东省地震行政复议办法》,进一步加强地震行
政行为的监督,纠正和防止违法或不正当的具体地震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及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办法共三十二条,就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行政复议
的条件、内容、申请、受理、处置、决定、执行、备案等方面作出规定。制定《山东
省地震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旨在加强对山东省地震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管
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该办法
共二十二条,对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能出现的行政许可过错进行了梳理,
规定了过错责任主体、追究办法等。制定《山东省地震局起草法规和制定规范性文件
管理办法》,保障防震减灾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
化。

三、行政执法工作
2001-2002年,山东省地震系统开展行政执法年活动。省地震局印发《关于加强
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地震局行政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关于开展重大建
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执法检查的通知》。全省各级地震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取得明
显成效,积累了多个典型执法案例。
2003年, 省地震局行政执法监察总队配合聊城、莱芜、日照市地震局,对聊城
建筑公司综合办公楼工程、 莱钢集团钢厂扩建工程、日照钢铁有限公司H型钢厂建设
工程开展地震行政执法,并促使其依法开展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纠正了违法现象。

图7-2 2005年,东营市地震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2004年, 省地震局行政执法监察总队配合潍坊、日照、泰安、菏泽、东营市地
震局,对峡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等12项建设工程开展地震行政执法,并促使其依法开
展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纠正了违法现象。
2005年, 省地震局行政执法监察总队配合菏泽、东营、威海、济宁市地震局对
赵楼煤矿等14项建设工程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执法。通过省、市联合执法,工程建设
单位依法开展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纠正了违法现象。

附行政执法案例:
案例1:1998年10月,经聊城市经委批复,鲁西化工总厂扩建年产20万吨高浓度
氮磷钾复混肥项目被列入1999年度重大工程投资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
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该工程
在开工建设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聊城市地震局从市计委获取项目建设信息后,
书面通知鲁西化工总厂在开工建设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2000年5月,聊城市地震
局和阳谷县科委(负责地震工作)到鲁西化工总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未进行地
震安全性评价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基建部分已基本完工。聊城市地震局在调查取证后,
将此案移交阳谷县科委,要求认真调查,严格依法查办。经过多次执法督促,该厂仍
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6月20日,阳谷县科委决定对其进行处罚,初步确定处罚4万元,
责令其补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告知其有听证的权利。鲁西化工总厂收到听
证告知书后, 没有提出听证要求。7月12日,阳谷县科委对鲁西化工总厂下达行政处
罚决定书。 鲁西化工总厂在收到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复议或向
人民法院起诉。 10月25日,县科委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1年4月24日,该厂
一次性缴清了罚款,该案得以终结。

案例2:1998年,临沂市新华书店向省计划委员会提出图书发行大厦建设工程立
项报告书, 该建设工程属于必须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1999年9月,
临沂市图书发行大厦建设工程在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未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抗震设防要求的情况下动工。2000年,临沂市地震局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此情
况, 决定立案调查。2000年8月23日,临沂市地震局地震行政执法大队前往临沂市新
华书店下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通知》,新华书店签收后并未按照通知的要求补充
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此后,执法人员依照程序数次前往新华书店送达《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通知》,但均被拒收。临沂市地震局决定对临沂市新华书店给予行政处罚。
新华书店提交了《申请举行听证书》,临沂市地震局决定组织听证。新华书店主动承
认错误,并积极与临沂市地震局联系,按规定补办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手续。

案例3:2004年,临沂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工建设丽景花园房地产开发项
目,建筑高度超过60米,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临沂市地震局地震行政执法
大队在执法中发现了这一违法建设工程,先后检查督促近30次,严格依法下达相关法
律文书。该公司始终对执法大队的告知不予理睬,拒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临沂市
地震局决定给予10万元罚款。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
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11月,临沂市地震局依法向临沂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该公司缴纳罚款和逾期滞纳金。临沂市中级人民
法院受理了地震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传票,告知其限期缴纳罚款和
滞纳金, 并多次进行协调,但该公司对此置之不理。2006年4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
院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缴纳罚款。在临沂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隐匿公司资
产, 无法进行扣押冻结的情况下,4月12日,法院依法将公司负责人拘留。临沂富城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了46万多元罚款和加处的罚款, 并到
地震行政执法部门书面道歉,提交相应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资料。

案例4:2005年,青岛希尔景园开发有限公司在青岛市城阳区开发建设希尔景园
大酒店项目,总建筑面积13.7万平方米,依据《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
《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该工程属于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地震
安全性评价。 同年3月,青岛市城阳区地震局向该公司送达地震安全性评价通知书,
但是该公司在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情况下开工建设,青岛市城阳区地震局进
行调查取证后, 将案件移送青岛市地震局。9月,青岛市地震局立案,由执法人员对
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定违法事实后于10月12日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
司没有任何回应, 工程仍在继续建设。青岛市地震局于2006年3月21日向该公司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在正式处罚前告知其相应的司法申诉权利,
该公司仍然置之不理。 5月23日,青岛市地震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
其立即补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罚款10万元。但该公司未履行处罚决定,继续施
工。 8月30日,青岛市地震局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后,
该公司补充进行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