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施行
后,山东省组成《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起草小组,着手条例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
同年6月形成讨论稿,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发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修改形成会签稿, 1999年1月送省直20个部门会签,并征求省政协、济南军区、省委
宣传部、 省军区、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意见,形成送审稿。1999年3-5月,省人
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制工作室,省政府法制局和省地震局组成立法调研小组在省内
外进行立法调研,对送审稿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草案稿,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是山东省
第一部防震减灾地方法规,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地震监测
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以及法律责任等设置了基本法律制
度,在防震减灾事业经费投入、科技交流、超高层建筑设置强震动观测设施、大用药
量爆破登记备案、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城市规划避让活动断层、农村住房
的抗震设防、中小学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保障地震应急车辆畅通等方面作出规定。
《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日经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99年12月1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地方政府规章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1995年初,省政府法制局、省地震局开
始制定《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调研论证工作。在征求有关部门、专家
意见并参照外省做法基础上,结合山东实际,形成《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会签稿, 经11个政府部门会签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1997年10月8日,省政
府第99次省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二十条,对应当
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范围、评价原则、评审组织、评审程序等作出明
确规定。2004年,省地震局启动《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成立
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的立法工作小组,开展修订立法调研工作;2005年1月4日,
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山东省地震安
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共二十二条,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地震
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程序、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以
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对地震小区划、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审、地震安全性
评价资质、地震安全性评价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以及必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的重大建设项目附表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2001年4月12日,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
小组会议就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安排。2002年,省地震局完成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建议稿,并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会签,2003
年1月形成《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草案审议稿)。2003年5月26日,省
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二十条,主要就
地震活动断层调查资质管理、调查工作应当执行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调查的主要
内容、调查成果提交形式与调查报告评审作出规定,并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程设
计和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必须采取的防御措施、避让地震活动断层等事项作出
明确规定。
《济南市建设工程地震灾害预防管理规定》 。2000年经济南市人民政府第50次
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2000年11月30日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166号令发布,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998年11月2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0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11月19日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2002年10月29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 同年11月18日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46号令发布,自2002年12月18日起
施行。
第一节 法规制定
视图
一、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施行
后,山东省组成《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起草小组,着手条例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
同年6月形成讨论稿,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发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修改形成会签稿, 1999年1月送省直20个部门会签,并征求省政协、济南军区、省委
宣传部、 省军区、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意见,形成送审稿。1999年3-5月,省人
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制工作室,省政府法制局和省地震局组成立法调研小组在省内
外进行立法调研,对送审稿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草案稿,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是山东省
第一部防震减灾地方法规,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地震监测
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以及法律责任等设置了基本法律制
度,在防震减灾事业经费投入、科技交流、超高层建筑设置强震动观测设施、大用药
量爆破登记备案、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城市规划避让活动断层、农村住房
的抗震设防、中小学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保障地震应急车辆畅通等方面作出规定。
《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日经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99年12月1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地方政府规章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1995年初,省政府法制局、省地震局开
始制定《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调研论证工作。在征求有关部门、专家
意见并参照外省做法基础上,结合山东实际,形成《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会签稿, 经11个政府部门会签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1997年10月8日,省政
府第99次省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二十条,对应当
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范围、评价原则、评审组织、评审程序等作出明
确规定。2004年,省地震局启动《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成立
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的立法工作小组,开展修订立法调研工作;2005年1月4日,
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山东省地震安
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共二十二条,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了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地震
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程序、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以
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对地震小区划、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审、地震安全性
评价资质、地震安全性评价与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以及必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的重大建设项目附表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2001年4月12日,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
小组会议就地震活动断层探测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安排。2002年,省地震局完成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建议稿,并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会签,2003
年1月形成《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草案审议稿)。2003年5月26日,省
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二十条,主要就
地震活动断层调查资质管理、调查工作应当执行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调查的主要
内容、调查成果提交形式与调查报告评审作出规定,并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程设
计和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必须采取的防御措施、避让地震活动断层等事项作出
明确规定。
《济南市建设工程地震灾害预防管理规定》 。2000年经济南市人民政府第50次
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2000年11月30日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166号令发布,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998年11月2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0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11月19日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青岛市防震减灾管理规定》。2002年10月29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 同年11月18日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46号令发布,自2002年12月18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