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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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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质管理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规定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和修订后的《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
办法》要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此外,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还专门就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进行了要求。
1994年,国家地震局颁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的颁布和管理程序(试
行)》,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文件规定了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条件和从事
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人员上岗条件及管理程序。1998年1月4日,国家地震局发布《建
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管理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管理办
法》,规定了从事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许可证书和从事工程场地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人员实行上岗证书的要求及管理办法。 2002年2月27日,
中国地震局发布施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的单位资质和技术人员执业证书的资格作出规定。2005年,人事部公布《地震安全性
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地震
安全性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制
度统一管理。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省管理办法。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
根据中国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
单位分为甲、乙、丙三级。其中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的
条件最高, 具体要求为: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且持有一级执业资格证书6人以
上, 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
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
能力;从业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
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
范等;具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等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
单位申请条件有所降低,对于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要求为:具有持有一级、二级执业
资格证书人数各3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高、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条件与甲级相同。对于丙级资质单位,其申请条
件为: 具有持有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
业必须各有1人以上;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条件与甲级资质单位基
本相同。
至2005年,山东省获得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有10家,其中甲级资质1
家,乙级资质1家,丙级资质8家。

2005年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一览表
表4-2

┌──────────────┬────┬────────────┬────┬────────────────┐
│资质单位 │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法人代表│所在地 │
├──────────────┼────┼────────────┼────┼────────────────┤
│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 │甲级 │(中)震地安证甲字第009号 │崔昭文 │济南市文化东路20号 │
├──────────────┼────┼────────────┼────┼────────────────┤
│青岛市工程地震研究所 │乙级 │(鲁)震地安证乙字第001号 │李凤军 │青岛市龙江路34号 │
├──────────────┼────┼────────────┼────┼────────────────┤
│威海市地震工程研究院 │丙级 │(鲁)震地安证丙字第001号 │鞠述晔 │威海市红旗路19号 │
├──────────────┼────┼────────────┼────┼────────────────┤
│潍坊市地震工程研究所 │丙级 │(鲁)震地安证丙字第002号 │李言竹 │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中友大厦1105室│
├──────────────┼────┼────────────┼────┼────────────────┤
│临沂市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中心│丙级 │(鲁)震地安证丙字第003号 │郑传贝 │临沂市新华一路4号 │
├──────────────┼────┼────────────┼────┼────────────────┤
│菏泽市地震工程研究院 │丙级 │(鲁)震地安证丙字第004号 │王瑞田 │菏泽市曹州路9号 │
├──────────────┼────┼────────────┼────┼────────────────┤
│济南市工程地震研究院 │丙级 │(鲁)震地安证丙字第005号 │刘华书 │济南市聚善街2号 │
├──────────────┼────┼────────────┼────┼────────────────┤
│淄博民安防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丙级 │(鲁)震地安证丙字第006号 │史清明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83号 │
└──────────────┴────┴────────────┴────┴────────────────┘

续表

┌───────────┬────┬────────────┬────┬─────────┐
│资质单位 │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法人代表│所在地 │
├───────────┼────┼────────────┼────┼─────────┤
│枣庄市地震工程研究院 │丙级 │(鲁)震地安证丙字第007号 │李兴海 │枣庄市审批大厅三楼│
├───────────┼────┼────────────┼────┼─────────┤
│烟台平安地震工程研究院│丙级 │(鲁)震地安证丙字第008号 │张公德 │烟台市南山沟17号 │
└───────────┴────┴────────────┴────┴─────────┘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人员
1994年12月1日,国家地震局开始实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人员上岗证书制度,
山东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人员经过考核认定,汤永安、林趾祥、王錡、李家
灵、魏光兴、陈锦泰、刁守中、王华林8人获得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
1995年起, 省地震局经过考核认定,向省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人员颁
发乙级和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1998年11月,省地震局召开地震安全性评定
委员会会议,对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的个人进行评审,评审通过获乙级上岗
证书人员7人,丙级上岗证书人员22人。
2004年6月,省地震局组织了2004年度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上岗证书的新
证申请审批和复核工作,评审通过获乙级上岗证书人员11人;获丙级上岗证书人员19
人;复核通过15人的乙级上岗证书;复核通过12人的丙级上岗证书。对调离工作岗位
和已退休人员不再进行复核(返聘人员除外),所持上岗证书自行作废。

二、技术标准
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标准经历了从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的过程, 并随着科
技进步不断完善。
1994年10月31日, 国家地震局公布了地震行业标准DB001-94《工程场地地震安
全性评价工作规范》 。1999年4月2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
布国家标准GB17741-1999《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 ,自1999年11月1日
起实施。技术规范规定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法,适用于各
类工程选址与抗震设防要求确定、防震减灾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工作中涉及的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该技术规范于2005年修订,2005年3月28日由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更名为GB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
性评价》 ,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依据评价对
象的重要程度和性质分为四级:Ⅰ级工作适用于核电厂等重大建设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工作内容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和确定性分析、能动断层鉴定、场地地震动参数确
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Ⅱ级工作(GB17741-1999为Ⅲ级工作)适用于除Ⅰ级工作以外
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工作内容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场地地震动
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Ⅲ级工作(GB17741-1999为Ⅱ级工作)适用于城镇、大
型厂矿企业、经济建设开发区、重要生命线工程等,工作内容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
析、区域性地震区划和地震小区划;Ⅳ级工作适用于地震动参数 (或GB17741-1999中
地震烈度) 分界线附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某些地震研究程度或资料详细程度
较差的地区, 工作内容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或GB17741-
1999中地震烈度)复核。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执行国家技术标准, 并制定了《山东省工程场地地
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编排格式》《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报告成果内容等进行了要
求。

三、报告评审
根据《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地震
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
告后,应当委托省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进行技术评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跨省行政
区域的建设项目、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及地震小区划报
告,应当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
评审;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负责评审,并提出评审意
见。第十三条规定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
报告的评审工作,并根据通过评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要求。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组织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审组织是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 成立
于1994年8月20日。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同时规定,根据工程项
目情况可以临时聘请有关人员担任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共30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
山东省地震局综合防御处,负责日常工作。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审定山东省境内的重点工程、大中型工程、生命线工程、有特殊抗震要求的工程、
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及高层建筑等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果;初审
城市、大型企业及新建开发区的地震小区划工作结果。2.审查山东省内部分地区地震
基本烈度的更改依据。3.对省内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改正和技术咨询建议。4.协助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申领地震安
全性评价工作人员《上岗证书》和承担单位《许可证书》资格审查;对持证单位、个
人执行有关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提出级别升降和吊销等方面的建议。
2001年4月,省地震局决定对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8月,
组成新一届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新一届委员会由24人组成。主要职责:1.
协助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
进行资格认证、考核;对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长远规划及发展战略提出建议,
促进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法治化。2.负责山东省区域内的
重点工程、大中型工程、生命线工程、有特殊抗震要求的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
害的工程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危险
性分析、地震地面运动参数、地震小区划工作结果的评审,对大城市、大型工矿企业
及新建开发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区域性一般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变更进行评审。
3.对山东省区域内建设工程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情况进行检查,
提出改正和技术咨询建议。4.承担省内重大建设工程及地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
术咨询。5.接受委托评审其他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成果。
2004年2月,省地震局对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增补了部分委员,晁洪太任主任。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工作实施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由山东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山东省地震安全
性评定委员会完成。主要从技术环节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技术
把关。评审专家一般由地震地质、地震活动性、场地工程地震条件勘测以及地震动参
数确定、抗震设计等方面人员组成。评审方式一般根据建设工程的复杂程度和重要程
度、地震构造环境的复杂程度、场地条件的复杂程度、占地范围大小等方面采用函审
或会审的方式。对于特别重要或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小区划,则根据《地震安全性评
价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负责完成初步审查,审查
通过后由山东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并确
定抗震设防要求。
2004年,省地震局印发《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管理办法》,对地震安
全性评价报告的方式与内容、送审报告时应提交的材料、评审方式、评审流程、评审
专家职责等作出详细规定:1.报告的格式与内容。报告格式编排应按照《山东省工程
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编排格式》进行编排。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
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构造评价;设防烈度
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其他有关技术资料。2.送审报告应当提交
的材料。 函审时需提交的材料: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评审申报表1份,地震安全性评
价项目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项目完成方的实施方案和论证方案各1份,报告6
份, 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现场工作资料原件,原始数据磁盘1份。会审时需提交的
材料: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评审申报表1份,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合同书原件及复印
件各1份,项目完成方的实施方案和论证方案各1份,报告12份,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的现场工作资料原件,原始数据磁盘1份。3. 评审方式。省地震局受理送审的地震安
全性评价报告后,委托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进行报告的评审工作。省地震安全性
评定委员会应根据以下情况,确定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进行评审:符合开展地震安全
性评价工作的合同额超过30万元的项目;地震小区划项目;地震动参数变更显著,需
报中国地震局审批的项目;项目委托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等条件的报告,采用会审
方式进行评审。以上规定之外的报告,采用函审方式进行评审。根据有关规定,需报
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审定的报告,由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初审后,再行上报。4.报
告的评审时限。省地震局自收到送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委托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
完成报告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对第一次送审未通过的报告,需
再次进行评审的,从收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完成评审和审批。5. 评审组织。以函审方
式进行的报告评审工作,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项目情况,从评定
委员会成员中选取不少于6名专家参加评审,其中1名必须为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
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并作为报告评审的主审专家。以会审方式进行的报告评审工
作,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项目情况,从评定委员会成员中选取不
少于12名专家参加会审, 其中1名必须为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
员,并作为报告评审的主审专家。根据评审报告的特殊性和评审工作需要,省地震安
全性评定委员会可以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报告评审。6.评审程序。参与评审的专
家与项目完成单位实行背靠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直接反馈给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
会办公室,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修改意见汇总后,再反馈给项目完成单
位;项目完成单位必须依据专家意见进行逐条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形成修改说明,连
同送审报告和修改后的报告一并提交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省地震安全性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修改说明、送审报告和修改后的报告,逐条审核专家意见的
采用落实情况;主审委员负责审查报告的修改情况和专家意见的落实情况,汇总、确
定并签发评审意见。7.评审专家的职责。对报告的技术思路、技术方法、基础资料、
工作的详细程度、结论、工程适用性等方面进行审核、评价;应当明确提出修改意见、
计算依据和评审结论;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评审工作;做到严格公正、实事求是、
认真负责。8.报告的存档。由国家或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报告,承担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单位必须按规定上交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正式报告
2份存档。 同时,文件还规定了其他事项:未经评审的报告,不得提供建设、设计单
位使用。擅自提供使用的,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此引起的影响工程质
量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一切后果,由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单位负终身责任。
持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
业务,不得随意提高或压低收费标准。持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
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规定开展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
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通过
技术评审后,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通过评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建设
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的市、县(市、区)政府管
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