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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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观测信息的报送和存储机制

1995年前, 省地震局震情周、月、临时等会商意见、异常落实判定意见、地震
速报目录和地震月报目录等均采用纸介质方式通过信函、电报等途径,与各市(地)地
震部门和国家地震局进行报送和交换。1995年起,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些
信息均通过国家地震局Apnet网络通信系统进行传输, 实现全国地震系统内的信息共
享。
2003年以前, 山东区域地震台网和前兆地震台网观测资料,市、县地方和企业
地震台网(或台点)资料,宏观观测资料,以电话、电报或信函形式报送至省地震预报
研究中心。2003年后逐步实现了网络有线传输报送,省地震预报研究中心地震学、地
壳形变、地球电磁、地下流体和综合分析等各学科把汇集的数据和资料建立和存储于
数据信息库,并将有关数据和资料上报中国地震局地震分析预报中心,还与邻省地震
预报研究中心进行有关观测数据和资料的交换。同时,全省各市地震局地震监测中心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观测数据和资料的汇集和存储工作。

二、资料处理分析机制
省地震预报研究中心负责省内各种观测数据和资料的计算处理,承担异常情况、
地震预测意见的分析,并提出学科和区域的预测意见,通过召开震情会商会的方式,
形成预测意见,上报中国地震局和省地震局。
全省各市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观测数据和资料的处理分析, 并通过
召开震情会商会的方式提出预测意见,上报省地震预报研究中心。
1991年以前, 全省各种地震观测资料的计算制图基本通过手工完成,结果以纸
介质展示。1992年起,逐步以人机联合方式进行数据处理和作图,部分结果以计算机
演示,先后引入国家地震局推广的通用曲线及地震序列处理程序包、地震分析预报软
件(SSEPC)、地震预报专家系统(ESEP/PC)、地震现场预报系统(KPSES)等;1996年起,
进行现代化震情会商技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测震学日常分析预报软件(CAPSeis) 、
CAPScft地理底图及灾害图处理软件(PBMDD) 、前兆数据库处理系统(CAPDMEN.AKJ)、
全国地震会商系统(NECS) 及前兆数据处理软件(EPDPS)等,各种观测资料的计算制图
均以人机联合方式完成,结果以多媒体声像技术演示。

三、异常核实机制
异常核实工作是地震分析预报工作的基础, 异常动态的发现与上报是每个地震
监测预报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发现异常,按其性质与显著性等可分为一般异常与重要
异常。一般异常指异常幅度或速率不大,初步判定为可能属长期、中期与中短期性质
的异常。重要异常指异常幅度或速率很大,初步判定为多具短期、短临乃至临震性质
的异常。一旦发现异常现象,按照重大异常不过夜要求,立即组成由省地震预报研究
中心和相关市、县地震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进行异常调查核实,编写异常核实
报告,提出核实意见。实际工作中,全省各级地震部门的分析预报人员把发现异常动
态作为重要工作之一,一旦发现异常动态,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一般异常,
按正常工作制度逐级向上级报告。重要异常除向上级报告外,可直接向中国地震局监
测预报司或中国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预报部报告。
各级监测预报管理及分析预报部门, 接收到下级异常报告并经核实之后,必须
立即按其重要性,分三种情况处理:1.被判定为一般的异常或震兆意义不明显的异常,
先由发现与上报异常单位自行处理或研究,并提出工作指导方案;2.对被判定为具有
明确震兆意义的异常,由发现与上报异常单位在加强监测和密切注视异常过程发展的
同时,组织有关专家进一步研究分析其预报意义;3.对被判定为重大或重要异常,但
其震兆性质不明者,必须启动异常落实工作程序,组织异常落实工作。

四、震情会商机制
震情会商是对震情进行分析与研究的专门会议。 省地震局组织全省年中震情会
商、年度震情会商或紧急震情会商;省地震预报研究中心组织周震情会商、月震情会
商等。震情会商对地震异常信息、地震预测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会商意见,通过
编写《震情》《震情会商简报》《震情增刊》等方式,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和中国地震局。
此外, 在国家或省重大活动期间,或根据中国地震局的要求,山东省地震预报
研究中心还组织临时震情会商会,研判地震形势。

五、地震预报意见评审机制
根据《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规定,地震预报意见必须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1.地震预报意见的科学性、可能性;2.地震预报的发布形式;3.地震预报发布后可能
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按照规定,省地震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以下地震预报意见进
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1.本省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地
震预报意见;2.市、县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对可能发生严重破坏性
地震的地震预报意见,按照规定经报中国地震局评审后,再向省政府报告。
在震情跟踪会商中, 根据明显临震异常形成的临震预报意见,在紧急情况下,
可以不经评审,直接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六、地震预报信息发布机制
根据《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本省行
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政府发布。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发布的地
震预报为准。
对于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 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
当地市、县(市、区)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省地震
局及中国地震局报告。对于在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发
布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七、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机制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 是指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地震事件发生后,对地震影响地区
近期内地震活动形势的分析结果。1998年12月,中国地震局发布实施《震后地震趋势
判定公告规定》,加强了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的管理。
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地震事件发生后, 省地震局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对地震影响
地区近期内地震活动形势发展作出分析判断,并视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进行现场预测,
判定原震中区可能发生的后续地震的时间及震级范围,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意见报告省
政府、中国地震局,通报当地市和县级政府。有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地震工作管理机
构及时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对本辖区近期内地震活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并向省地震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