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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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起,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要求,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印发〈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分别在所属的一个县(市、区)进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点,逐步在全省建立失
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基金筹集和个人账户管理
基金筹集。 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由政府、村集体和参保个人三方出资建
立。 政府出资比例不低于30%,在市、县政府土地收入中列支;村集体和个人承担部
分,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缴,集体补助占大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
担。保障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时统一办理,转入失地
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失地农民基本养老
保障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管理,不异地转移。各县(市、区)农保处具体负责资金
的核算、收缴、发放、管理。
个人账户管理。县(市、区) 级农保机构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档
案,失地农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利率分段复利计息。失地农民进入
领取年龄后领取养老金(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养老金先从失地农民基
本养老保障专户中支付,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户资金不足时,从补充养老金专户
支付。失地农民个人账户养老金无特殊情况不提前退还。失地农民个人出国定居或户
口迁移出本县(市、区),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障关系时,由当事人持缴费证、身份证
及相应证明材料到县(市、区)农保处办理退保手续,经核准,集体和个人缴纳的本金
或领取后的本金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二、保障形式
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人员养老保险,实行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
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一次性缴足。保障对象享受的待遇按缴费水平,由
各市、县确定。保障对象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的余额可依法继承。
男60周岁以下、 女55周岁以下人员养老保险按当地测算标准一次或分次缴纳养
老保险费用(或不分年龄实行相同的缴费标准,或区分年龄分档缴纳),建立个人专户
和统筹账户。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政府出资部分全部记入县级统筹账户
用于调剂。缴费对象未达到领取年龄死亡后,个人专户中的本息依法继承。缴费对象
属农民身份,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纳入农村低保;“农转非”符合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条件纳入城市低保;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对
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开始领取养老金。
对于先参加农保、 又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失地农民,原个人账户
保持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农保养老金领取额与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领取额合并
发放。先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原失地农
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分别领取养老金。

三、参保申报
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
居民委员会) 填写花名册,连同保障人员缴费金额(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经村(居)
民大会或村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公示3日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核,经国土
资源部门核准后确定;以村(社区)为单位,持已经确认的参保失地农民花名册及其身
份证、户口簿、照片到县(市、区)农保处办理参保手续。

四、养老金领取
养老金由县(市、区) 农保处核定,由在乡镇(或街道)设有办事处并已实现计算
机联网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