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 民政部部署在烟台市的牟平、龙口、招远和威海市的荣成、乳山等县
(市、区)进行农保工作试点。
1993年起,按照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的要求,省
民政厅组织在全省推广农保工作试点经验, 参保人数逐年增加。1994年3月16日,省
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通知》确立了
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农保工作步入规范、快速发展阶段。1995年
底,全省17市(地) 的126个县(市、区)、1935个乡镇、5317个乡镇企业组织开展了农
保工作,参保人员973万人。至1997年底,全省县(市、区) 全部开展农保工作,参保
农民900万人。
1999年3月,省政府机构改革,原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农保工作划转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门管理。
2003年后, 各地逐步扩大农保覆盖范围。经济富裕地区,组织引导农民投保续
保,使更多农民自愿参保;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富裕农民、村干部、农村个体工商户、
外出务工农民等有稳定收入群体为重点,推动工作开展。
同年, 在青岛市城阳区进行新型农保工作制度试点。新制度根据农民人均纯收
入水平确定缴费标准,实行统账结合办法,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筹资,覆盖全体农
民。2004年,新制度开始全面推行,至2005年底,新制度在青岛市的城阳、黄岛、崂
山3区基本建立。
至2005年底,全省17市的140个县(市、区) 、1834个乡镇、81847个村、3234个
乡镇企业不同程度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参保人员1041万人,5万参保人员
领取养老金。
一、基金筹集和养老金给付
(一)基金筹集
农保费用征缴实行农民自愿和政府组织引导相结合, 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
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1. 定期交费。收入比较稳定或比较富裕的地区,可按月、按季交纳
保费,富裕地区的农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纳保费。交费额可以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也
可以按固定数额。2.不定期交费。收入不稳定的地区或人员,采取丰年多交、歉年少
交、灾年缓交。家庭收入好时交,不好时不交。3.一次性交费。参保农民年龄偏大,
根据自己年老后的保障需求一次交足,到达60周岁后领取养老金。
集体补助由县(市、区)政府、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养老金给付
1. 给付条件:参保人员从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领取不
足10年死亡,保证期10年。保证期内养老金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参保人员60周岁以前死亡,个人账户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
人员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支付丧葬费。
2.领取标准: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系数
二、基金管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包括责任金、调剂金和风险备用金,以县(市、区) 为单
位进行基金筹集、管理运营、支付兑现、核算平衡,也可由上级机构集中运营或接受
上级机构指导。
(一)基金运营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值渠道: 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存财政专户和国家规
定的其他渠道。
(二)基金核算
基金运营增值的资金,分别转入责任金、调剂金和风险备用金进行核算和使用。
转入责任金的应付利息部分每年按规定的增值要求和计算办法计息,其中对于当年收
缴的保费计提应付利息时, 从保险对象交纳保费的次月1日起开始计息,留足责任金
后, 同时核定当年调剂金。当年产生的调剂金列支10%转入风险备用金,剩余转为调
剂金结余。
(三)基金使用
责任金使用:1. 发放养老金。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于每年底前确
定下年度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时间和标准,做出预算。养老金发放按季度从基金存储
中现拨现支。2.继承保证金。参保人员在10年保证期内死亡,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领取的保证金。3.转出、退出保险金。参保人员变动,个人账户保险金划转到户口迁
入地的农保经办机构。迁入地尚未建立农保经办机构、农转非或因保险对象在缴费期
内死亡(或身患绝症)退出保险,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在扣除管理费后,按同期银行
一年定期利率为复利计息标准,将保险金本息退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4.非正常退
保金。5.丧葬费。无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参保人员,在保证期内或开始领取养老金
前死亡支付的保险金。
调剂金使用: 计提风险备用金,弥补基金运营损失和用于事业发展,弥补经费
不足。
风险备用金使用: 基金运营出现亏损,调剂金结余不足以弥补,按有关规定冲
抵。
三、关系转移与退出
(一) 迁出。参保人员因户口迁居外县、要求转移农保关系户,持有关证明材料
到乡(镇)农保管理机构办理迁出手续。证明材料包括转移申请书和户口转移证明。乡
(镇)农保管理机构查验后,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申请者的缴费证、户口转移证明、
申请书和缴费记录卡上交县级管理机构。县级管理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确认其转移
资格,对缴费记录卡进行核实,向迁入县(市、区)发要求转入函件。迁入县(市、区)
复函同意后,及时将转移者的保险金本息转入迁入的县级农保管理机构。转移者的个
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缴费记录卡随之转移到将迁入缴费单位。
(二) 迁入。收到迁出县(市、区)要求转移农保关系函件后,迁入县农村社会保
险管理机构及时复函。待保险金转入后,会同财会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向迁入
县农保机构发出由财会部门和县级管理机构分别审核后的保险金收讫回执。迁入者缴
费记录卡和缴费证记录钱账一致。
(三) 退出。已参加农保的人员转为城市居民、户口迁移而迁入地未建立农保制
度和在缴费期内死亡,退出保险。参保人员要求退出保险,由保险关系所在缴费单位
(行政村或企事业单位) 代办员向乡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和有关证明, 报县
(市、区)农保主管机构办理。经批准退出的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连同银行年
同期利率计息退还个人。集体补助部分由各地视情况决定。
第一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视图
1991年, 民政部部署在烟台市的牟平、龙口、招远和威海市的荣成、乳山等县
(市、区)进行农保工作试点。
1993年起,按照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的要求,省
民政厅组织在全省推广农保工作试点经验, 参保人数逐年增加。1994年3月16日,省
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通知》确立了
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农保工作步入规范、快速发展阶段。1995年
底,全省17市(地) 的126个县(市、区)、1935个乡镇、5317个乡镇企业组织开展了农
保工作,参保人员973万人。至1997年底,全省县(市、区) 全部开展农保工作,参保
农民900万人。
1999年3月,省政府机构改革,原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农保工作划转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门管理。
2003年后, 各地逐步扩大农保覆盖范围。经济富裕地区,组织引导农民投保续
保,使更多农民自愿参保;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富裕农民、村干部、农村个体工商户、
外出务工农民等有稳定收入群体为重点,推动工作开展。
同年, 在青岛市城阳区进行新型农保工作制度试点。新制度根据农民人均纯收
入水平确定缴费标准,实行统账结合办法,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筹资,覆盖全体农
民。2004年,新制度开始全面推行,至2005年底,新制度在青岛市的城阳、黄岛、崂
山3区基本建立。
至2005年底,全省17市的140个县(市、区) 、1834个乡镇、81847个村、3234个
乡镇企业不同程度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参保人员1041万人,5万参保人员
领取养老金。
一、基金筹集和养老金给付
(一)基金筹集
农保费用征缴实行农民自愿和政府组织引导相结合, 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
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1. 定期交费。收入比较稳定或比较富裕的地区,可按月、按季交纳
保费,富裕地区的农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纳保费。交费额可以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也
可以按固定数额。2.不定期交费。收入不稳定的地区或人员,采取丰年多交、歉年少
交、灾年缓交。家庭收入好时交,不好时不交。3.一次性交费。参保农民年龄偏大,
根据自己年老后的保障需求一次交足,到达60周岁后领取养老金。
集体补助由县(市、区)政府、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养老金给付
1. 给付条件:参保人员从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领取不
足10年死亡,保证期10年。保证期内养老金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参保人员60周岁以前死亡,个人账户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
人员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支付丧葬费。
2.领取标准: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系数
二、基金管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包括责任金、调剂金和风险备用金,以县(市、区) 为单
位进行基金筹集、管理运营、支付兑现、核算平衡,也可由上级机构集中运营或接受
上级机构指导。
(一)基金运营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值渠道: 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存财政专户和国家规
定的其他渠道。
(二)基金核算
基金运营增值的资金,分别转入责任金、调剂金和风险备用金进行核算和使用。
转入责任金的应付利息部分每年按规定的增值要求和计算办法计息,其中对于当年收
缴的保费计提应付利息时, 从保险对象交纳保费的次月1日起开始计息,留足责任金
后, 同时核定当年调剂金。当年产生的调剂金列支10%转入风险备用金,剩余转为调
剂金结余。
(三)基金使用
责任金使用:1. 发放养老金。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于每年底前确
定下年度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时间和标准,做出预算。养老金发放按季度从基金存储
中现拨现支。2.继承保证金。参保人员在10年保证期内死亡,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领取的保证金。3.转出、退出保险金。参保人员变动,个人账户保险金划转到户口迁
入地的农保经办机构。迁入地尚未建立农保经办机构、农转非或因保险对象在缴费期
内死亡(或身患绝症)退出保险,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在扣除管理费后,按同期银行
一年定期利率为复利计息标准,将保险金本息退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4.非正常退
保金。5.丧葬费。无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参保人员,在保证期内或开始领取养老金
前死亡支付的保险金。
调剂金使用: 计提风险备用金,弥补基金运营损失和用于事业发展,弥补经费
不足。
风险备用金使用: 基金运营出现亏损,调剂金结余不足以弥补,按有关规定冲
抵。
三、关系转移与退出
(一) 迁出。参保人员因户口迁居外县、要求转移农保关系户,持有关证明材料
到乡(镇)农保管理机构办理迁出手续。证明材料包括转移申请书和户口转移证明。乡
(镇)农保管理机构查验后,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申请者的缴费证、户口转移证明、
申请书和缴费记录卡上交县级管理机构。县级管理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确认其转移
资格,对缴费记录卡进行核实,向迁入县(市、区)发要求转入函件。迁入县(市、区)
复函同意后,及时将转移者的保险金本息转入迁入的县级农保管理机构。转移者的个
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缴费记录卡随之转移到将迁入缴费单位。
(二) 迁入。收到迁出县(市、区)要求转移农保关系函件后,迁入县农村社会保
险管理机构及时复函。待保险金转入后,会同财会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向迁入
县农保机构发出由财会部门和县级管理机构分别审核后的保险金收讫回执。迁入者缴
费记录卡和缴费证记录钱账一致。
(三) 退出。已参加农保的人员转为城市居民、户口迁移而迁入地未建立农保制
度和在缴费期内死亡,退出保险。参保人员要求退出保险,由保险关系所在缴费单位
(行政村或企事业单位) 代办员向乡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和有关证明, 报县
(市、区)农保主管机构办理。经批准退出的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连同银行年
同期利率计息退还个人。集体补助部分由各地视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