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城镇职工失业保险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21&rec=87&run=13

自1999年1月起,失业保险逐步法制化、规范化。单位和职工参保范围逐步扩大,
提高了征缴费率,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增加,失业保险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逐渐显现。

一、覆盖范围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实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国有企业、城镇
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城镇其他企业和城镇事业单位和职工缴
纳失业保险费。
1999年9月13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1999年1月22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凡本省行政区域
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除公务员 (含参照执
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 以外的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
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首次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扩大至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针对各地在执行省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 有关问题的通知》过程中
遇到的一些新的问题, 2000年9月12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贯彻《省政府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1.事业单位包括参照执
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2.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的范围包括党委、
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等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3.
社会团体主要包括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4.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民办的医院、学
校和科研单位等。
2003年8月29日, 省政府发布第161号政府令,公布《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除将原有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明确和细化外,又进
一步将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扩大到: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驻鲁部队所属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二、失业登记
1999年1月,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范围包括:参保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后,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权利,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参保职工失业后,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指定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003年10月, 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范围包括: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
明,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终止劳
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
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
登记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1999-2005年山东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统计表
表3-10
单位:万人

┌──┬──┬──┬──┬──┬──┬──┬──┐
│年份│人数│年份│人数│年份│人数│年份│人数│
├──┼──┼──┼──┼──┼──┼──┼──┤
│1999│15.2│2001│30.9│2003│47.6│2005│52.1│
├──┼──┼──┼──┼──┼──┼──┼──┤
│2000│18.6│2002│42.8│2004│50.4│ │ │
└──┴──┴──┴──┴──┴──┴──┴──┘

三、基金统筹
(一)统筹层次
1999年9月起,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实行市(地)统筹,省级调剂。各市(地)
于每季度后的20日内,按季度将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上缴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于全省调剂。
2003年10月起, 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省级调剂。设区的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一季度应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
缴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全省调剂。
(二)失业保险费征缴
1999年1月后,参保单位和职工均按规定缴费,但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
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和费率。 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或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
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用
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失业保险待遇
(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及省政府和省劳动和社
会保障厅规定,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
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4.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
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下述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时间满1
年,所在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的,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金。2.单位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时,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有下述情形之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2.应征服兵役。3.移居境外。4.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待遇项目
自1999年1月起,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
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
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女性失业人
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补助金。
(三)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
自1999年9月起,执行省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
定,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为失业人员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领取标准按失业人员
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每满1年,领取3个月
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18个月;累
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24个月。
2003年10月起,施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社会保险金给付标准按照高于失
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
资标准的原则,由统筹失业保险的设区的市政府提出,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
报省政府批准执行。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基金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领取
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领取
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最长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24个月。

五、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一)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自2002年3月起,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
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
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2.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3.转出地失业保险
经办机构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在开具证明
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
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的缴费
时间合并计算。
(二)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参保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不同单位转移,职
工的转出单位和转入单位均已参加失业保险,只转移职工的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已
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 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不得中断。自2001年9月20日起,职工由机
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
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按规定可以不参加失业保险,原单位
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也不退还给本人。
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 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及失业保
险关系随同转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参保职工在迁入地失业,其在迁出地的
缴费时间与迁入地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作为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
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时间。
职工、 失业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如果该职工和单位欠费,单位和
职工在迁出地补齐后再办理转移手续。缴足的,从迁入的次月起,按迁入地规定标准
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失业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 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保险费用随失
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
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同转迁,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地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
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
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总额的一半计算。
失业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
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