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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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0月后,山东省开始改革企业招工和用工制度,企业有权辞退违纪职工。
以实施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
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为标志,确立了全省待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在全
省国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施行待业保险,在国营企业建立待业保险基金省级调剂
金。

1993-1998年,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山东省
《实施办法》,以实施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办法》和《山东省职工待业保
险办法》为标志,全省待业保险进入制度调整阶段。其间,扩大了覆盖面和享受待遇
对象,调整了待业救济金标准,发挥基金保障待业人员基本生活和安置就业功能。存
在的问题主要是覆盖范围窄、基金承受能力弱和统筹层次不高。
1999-2005年,围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施行企业
兼并破产、改制分流、减员增效,要求建立和完善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
以实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为标志,全省失业保险制
度基本完善,失业保险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发挥了服务改革和保障社
会稳定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