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企业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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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方案,职工生育保险由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门归口管理,全省逐步理顺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绝大部分市(地)、县(市、
区) 实现了对社会保险工作统一管理。当年,14个市(地)的98个县(市、区)实行了生
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参加统筹的职工250余万人。

2000-2005年,全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基金收入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人数
逐年增加。

1999-2005年山东省生育保险情况统计表
表3-4

┌──┬───┬─────┬────┬────┬────┬────┬────┐
│年份│参保市│参保县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基金收入│基金支出│基金结余│
│ │(地)数│(市、区)数│人数 │保险待遇│(亿元) │(亿元) │(亿元) │
│ │(个) │(个) │(万人) │人数 │ │ │ │
│ │ │ │ │(人) │ │ │ │
├──┼───┼─────┼────┼────┼────┼────┼────┤
│1999│14 │98 │250 │ │ │ │ │
├──┼───┼─────┼────┼────┼────┼────┼────┤
│2000│14 │ │320.37 │ │1.25 │1.03 │ │
├──┼───┼─────┼────┼────┼────┼────┼────┤
│2001│16 │ │331.8 │ │ │ │ │
├──┼───┼─────┼────┼────┼────┼────┼────┤
│2002│ │ │322.8 │43903 │1.8 │1.3 │ │
├──┼───┼─────┼────┼────┼────┼────┼────┤
│2003│ │ │336.7 │39989 │2.3 │1.2 │1.1 │
├──┼───┼─────┼────┼────┼────┼────┼────┤
│2004│ │ │390.7 │47493 │2.9 │1.7 │ │
├──┼───┼─────┼────┼────┼────┼────┼────┤
│2005│ │ │461.2 │55102 │3.78 │2.27 │ │
└──┴───┴─────┴────┴────┴────┴────┴────┘

说明:表内空项系无统计数字

一、生育保险费率
1988-2005年,全省生育保险缴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具体比例
由设区的市级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用人单
位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确定和调整,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
由设区的市政府确定。

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
生育保险费征缴执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的规定。征收的生育
保险费按照规定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形成生
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包括: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生育保险
费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三、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及给付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产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因计划生育而发生的费
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保
险待遇给付标准为:1.产假期限。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
产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增加60天;女职工妊娠不
满2个月流产,产假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产假20天;妊娠3个月以上
不满4个月流产,产假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产假42天。2.生育津贴。女
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数额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
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3.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
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全省大都采取定额结算,各
地标准不同。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医疗
费,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4.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包括职工实施放置
(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