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章 生育保险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劳动保障志(1986—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2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2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21/article/8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21/article/8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机关事业单位和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
称《劳动保险条例》) 的企业初步建立起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此后的近四十年间,
女职工生育保险一直实行机关事业和企业两套制度。20世纪80年代末,山东省组织企
业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试点。1995年《劳动法》施行后,进一步推动生育保险制度
改革。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省企业生育保险制
度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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