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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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等。

一、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就近急救, 享
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1.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
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发给住
院伙食补助费。
3.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医治,
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
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
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
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二、伤残待遇
1.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由工伤
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
部分不能自理3个级别, 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
和30%。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
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3.工伤全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NFDA1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
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2个月本
人工资,三级伤残2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2)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三
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
资标准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
工致残被鉴定为1NFDA14级伤残,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
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伤残职工退休。
4.部分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6级伤残14个月本人
工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3)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本人工
资70%, 6级伤残本人工资6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伤残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以解除或终止劳动
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5级、6级分别为20个月、
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5级、6级分别为35个月、30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NFDA110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伤残12个月本人工资,8级伤残10个月本人
工资,9级伤残8个月本人工资,10级伤残6个月本人工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以解除
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
级12个月, 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
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
20%。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 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
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数额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生前工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
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
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的生前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到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
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1NFDA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享受丧葬
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