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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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 暂不具备实行市级统筹条件的,以县
(市)为单位统筹,逐步向全市统筹过渡。

一、工伤保险基金筹集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工伤保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用人单位
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
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
专户,专项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其他费
用的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
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的政府垫付。

二、工伤保险费率
1986年至1996年9月底,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
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相当于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金。
工伤保险基金不单设, 工人职员个人不缴费。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劳动部《企
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缴费费率
由各地规定。山东省试行工伤保险市(地)统筹,缴费费率不超过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1%,具体办法由各市(地)规定。
2003年10月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要求,基准费率由各统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以支定收、
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提出分类行业
具体标准,报统筹市政府批准实施。基准费率标准可定期调整。全省工伤保险费平均
基准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以此为基础,各统筹市三类行业基准费率
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和2.0%左右。费率浮动由各统筹市劳
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
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
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
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 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NFDA13年浮动
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
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