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医疗服务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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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1999年9月起,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评审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
险药品目录〉 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关于删除〈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剂型的通知》《关于印发〈山
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要求,山东省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制度。
2001年3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制定 《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简称《药品目录》),列入山东省《药品目录》的药品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
合理、使用方便、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4.符合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
医院制剂。
根据临床诊断治疗基本需要, 结合山东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技术发展水平,
2001年1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被纳入的诊疗项目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非疾病治疗及特
需服务等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可供临床诊疗选择
使用,效果确定,需适当控制使用的诊疗项目)。

二、医疗服务设施
2001年1月起,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
目目录》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通
知》要求,医疗服务设施项目采用准入法,分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
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属
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
关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由参保人
员按一定比例自付,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劳动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