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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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保险费率

按照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
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市(地)为统筹单位,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管理以及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由各统筹地区政府确定。根据
山东省职工医疗费用支出以及财政和企业负担能力,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筹
资控制标准为: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
工资的2%。具体筹资标准由各统筹市政府确定,随经济发展可作调整。

二、医疗保险基金征缴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
部分即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具体划入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
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
户。

三、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及给付标准
(一)待遇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
围。个人账户资金的支付范围: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
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部分门诊慢性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部分
费用较高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账户支付小额门诊医疗费用。
(二)给付标准
按照“以收定支、 收支平衡”原则,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控制在统筹市职工
年平均工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控制在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4倍左右。统筹基
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
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
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规定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1999年8月24日,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
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个人账户只能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医疗费用,可以结转使用和
继承。
个人账户资金来源包括: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规定
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依法纳入个
人账户的其他资金。个人账户资金按照当时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不缴利息税。参
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划入继承人
个人账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继承人。若无继承人,将
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失业人员不继续参加医疗保险,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费的,原来参保的个人账户停止注入资金,余额可以继续使用。按照失业保险有关规
定享受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