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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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

(一)公费医疗制度
1979年起, 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两个问题的复函》和《关于公
费医疗几个问题的答复》的有关规定:原来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符
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退休金的,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享受公费医
疗的职工,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以及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的,其医疗费用由肇事者
单位或本人负担;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和手术后遗症的治
疗费用在公费医疗费中报销;高等学校带工资上学的大学生,一律在学校所在地办理
公费医疗;被开除公职或劳动教养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992年3月起, 执行省卫生厅等3部门《山东省省级公费医疗管理和改革试行办
法》和《关于山东省省级公费医疗管理和改革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有关规定, 试行
省级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内容包括:1.减少定点医院,实行定点医疗。每名职工选择
一所省级综合性医院和一所中医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在指定医院就诊。2.建立医疗费
用个人分担机制,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10%,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5%,1个公历年度内
个人负担医疗费120元封顶,超过120元以后个人不再负担。3.建立对医院经济约束机
制,年初按照各定点医院管理公费医疗人数,一次性将人均定额经费包干给医院管
理使用, 结余部分奖励医院,超支部分实行财政、医院、用人单位4∶4∶2的
比例分担。4.完善公费医疗就诊、转诊、急诊、异地就医以及药品目录配套政策。
1997年12月起, 执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费医疗使用大
型医用设备及特殊医疗报销范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公费医疗
使用部分大型医用设备和特殊医疗, 费用按照财政、单位和个人三方6∶2∶2比
例报销,职工个人挂钩金额不计入正常公费医疗挂钩数额内。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
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及无固定收入的老红军配偶(遗孀),不与个人利益挂钩。
1999年3月起,执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公费医疗使用部分报销药品
时报销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部分报销目
录” 药品,药费由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4∶4∶2比例分担,离休人员、二等
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及无固定收入的老红军配偶(遗孀),不与个人利益挂钩,由
财政和单位按照6∶4比例分担。财政负担部分由定点医院从财政拨付的公费医疗管理
定额中支付。
2000年10月起, 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统管公费医疗单位
门诊诊疗费等收费项目纳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和《关于公费医疗包干单位门
诊诊疗费等收费项目纳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公费医疗单位门
诊诊疗费和公费医疗包干单位门诊诊疗费纳入报销范围。
2003年4月起, 执行省委组织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省属驻济外特困单位离休干
部参加当地医疗费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省属特困单位
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方便离休老干部就医。
9月起,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统管单位离休干部医疗
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省直统管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进行改革。改革内容:
1.按省直统管单位离休干部上年度实际花费医疗费数额核定人均医疗费定额,医疗费
单独记账、单独管理,不再与普通公费医疗人员经费相互挤占,通过建立离休干部个
人账户和经费节余奖励政策,完善超支费用分担办法,建立费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2.根据老年人患病情况和用药特点,适当扩大离休干部的用药范围。
3.离休干部在定点医院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由定点医院记账报销,非定点医院发生的急
诊医疗费,仍由单位负责报销。4.实行离休干部门诊专用处方,建立本人签字制度,
保障离休干部医疗费专款专用。
11月起, 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统管单位离休干部用药范围
的通知》规定,在原公费医疗目录基础上,适应老年人特点,增补部分药品品种。
2004年9月起, 执行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省直公费医疗统管单位离休
干部植入人工器官管理办法的通知》,改革统管单位离休干部植入血管支架和心脏起
搏器报销办法。内容包括:1.器官费用实行单个最高管理限价,人工心脏起搏器最高
限价5万元,血管支架最高限价2.3万元。2.器官费用实际价格低于最高管理限价的,
按照实际价格结算,由财政与定点综合医院按6∶4比例分担。3.器官费用实际价格高
于最高管理限价的,超出部分由省财政、定点综合医院和单位按4∶4∶2比例分担。4.
一次治疗使用多个植入人工器官,器官费用按实际使用个数结算。除器官费用外的其
他一次性材料以及检查、治疗费用,由医院和单位按8∶2比例分担。
2005年12月起,执行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做好省直统管单位离休干部医疗
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1.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各定点医院不得在
规定之外向离休干部或所在单位收取其他费用。2.各定点医院保健门诊在每天上
午就诊集中时段,要保证有足够的接诊医师,有条件的定点医院,对行动不便的离休
干部开设家庭病床,实行上门送医送药服务。3.在原《山东省职工医疗用药报销范围》
基础上,增补部分药品品种,满足离休干部用药需求。其中限制支付药品,费用由财
政和单位按照7∶3比例分担,财政负担部分由定点医院从财政拨付的离休干部医疗经
费中支付。
(二)劳保医疗制度
1990年3月前,施行《劳动保险条例》,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
案》,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等政
策法规,企业职工患病,实行劳保医疗。所需经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
的比例,在生产成本项目中列支,在职职工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离退休人员从劳动
保险费中开支,由企业根据国家制定的劳保医疗政策,自行组织实施。
劳保医疗制度在保障职工疾病医疗的同时, 存在的问题日渐突出,主要是:全
省“七五”时期 (1986-1990) 职工医疗费用平均每年增长27%,“八五”时期(1991-
1995)平均每年增长33%,高于同期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财政和企业负
担过重;职工个人追求高标准医疗消费,医疗单位片面追求业务收入和经济效益;缺
乏健全的基金筹措机制,不少企业采取低额包干或长期拖欠职工医疗费,影响干部职
工基本医疗。
1990年4月起,执行省劳动局、省总工会《关于企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有关问
题的意见》规定,在“保证医疗、克服浪费”原则指导下,推行医疗费与个人经济利
益适当挂钩改革,进行“大病医疗费用统筹”试点。
1993年10月起, 执行劳动部《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和
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规定,
在全省进行以改革企业职工“三金” (个人医疗保险专户金、单位医疗保险调剂金、
大病医疗保险统筹金)为主要内容的医疗保险制度试点。

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1985年后, 全省积极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分为传统体制向新型体制过
渡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革试点两个阶段。
1985年以前, 主要是需方费用控制,实行费用分担措施。由于公费、劳保医疗
费用由国家和企业包揽,缺乏费用的制约机制,职工不合理的医疗要求大大增加,再
加上医疗机构费用提高和医疗服务价格的上涨等因素,职工的医疗费用逐年大幅度提
高。因此,过渡阶段的改革主要是针对需方采取一些控制费用的措施。如要求个人支
付少量的医疗费用,即所谓的挂钩,但各地挂钩的比例不同,一般为10%NFDA120
%。 由于当时的职工工资较低,这种措施比较奏效,职工个人的医疗费用意识有所增
强,抑制了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医疗服务的过度供给。
1985-1992年,医疗保险改革除继续对需方费用控制外,开始对医疗单位进行控
制:改革支付方式。将经费按享受养老保险人数和定额标准包给医院,节支留用,超
支分担,鼓励医院主动控制成本和费用;制定基本药品目录和公费医疗用药报销目录,
控制药品费用支出;政府、单位和医疗单位共同承担经济责任;一些地区对劳保医疗
制度试行改革,探索建立大病医疗统筹,即以地区和行业为单位,由企业缴纳保险费,
形成统筹基金,对发生大额医疗费用或全年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数额的患者给予补助,
使“企业报销”的社会化程度有所提高。因这一时期的改革探索只是在局部范围内进
行,缺乏宏观指导及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等配套政策措施支持,改
革没有从根本上触及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筹资、支付和管理制度以及医疗服务提供
体系方面存在的弊端。
20世纪90年代后, 全省包括医疗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各项制度改革逐渐提
上议事日程。
1992年起,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革试点阶段。
1996年5月起,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
青岛市被确定为试点城市。青岛市按照“统账结合”原则,进行支付机制改革探索。
试点暴露出深层次的问题是:筹资水平偏高,财政和企业负担较重,基金征缴困难,
覆盖面窄,企业参保率低,医疗机构改革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滞后,医疗资源配置不
合理,医疗行为不规范,药品价格虚高,造成医疗服务成本高,费用支出难以控制。
1998年12月起,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
求,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建立新的筹资机制,
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2.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
式。3.明确划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支付办法。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
部分费用较高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小额门诊医疗费用。
4.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实现社会化。各统筹地区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
政府主管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5.健
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统筹基金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
支平衡,不能出现赤字。6.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7.妥善解决
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截至2005年底,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861.5万人,比2004年增加89.6万人,
增长11.6%。 其中,参保职工684.8万人,参保退休人员176.7万人,分别比2004年增
加66.4万人、23.1万人。个体从业人员参保扩面增长迅速,大部分市结合医疗保险经
费年限实施个体从业人员参保办法,全省个体从业人员参保人数30.6万人,比2004年
增加4.6万人。 医疗保险基金收入74.81亿元, 支出55.37亿元, 分别比2004年增长
34.44%、30.96%,期末累计结余60.55亿元。全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初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