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职工退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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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管理

职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正常情况由县、市劳动 (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门审批,特殊工种退休由市(地)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自1999年1月1日
起,中央驻鲁企业(含省煤炭企业)职工退休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由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二、职工退休公示
2000年12月起, 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制
度的通知》,建立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制度。
职工退休资格和退休待遇审核完毕后, 在正式审批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或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企业劳资人事部门对拟审批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予以公
示。委托企业公示的,企业纪检、工会部门要对公示情况给予监督。公示范围为熟悉
拟审批退休人员情况的本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公示内容包括拟退休人员的姓名、 性别、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申
报退休类别、拟审批退休的时间、拟审批的养老金数额等。对从事特殊工种的,还应
包括特殊工种名称和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年限;病退的,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级别等。
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内,如发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向负责审批的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经调查核实后, 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立即纠正,并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调查核实后无问题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退休审批手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企业公示的,该企业劳资人事、纪检、工会
等部门还需联合出具公示证明。

三、职工退休手续办理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