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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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符合规定缴费年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项目
(一)国家统筹项目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
定》。《决定》规定:在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
目和计发标准包括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项目和
标准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物价补贴 (包括按国
家统一政策由省级政府制定标准的项目) 。在本《决定》实施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基
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含调节金),以及按国家统一调整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1998年8月6日, 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
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将铁道部等11个行业(部门)组
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经原劳动部、
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目内的部分由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
目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1998年12月2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
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原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确认的行业
统筹项目,各地要确保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对未被确认的行业统筹
项目,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000年9月2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下发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
目和计发标准主要包括:按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项
目和标准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物价补贴 (包括
按国家统一政策由省级政府制定标准的项目) ;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出台后离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
准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含调节金),以及按国家统一
调整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二)省级统筹项目
1998年12月31日, 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省级统筹支付项目包括:省级统筹范围内的企业离退休人
员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享受的离退休金和各项补助、补贴。《办法》自1999年1月1日
起施行。
1999年3月30日, 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8〕
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发〔1998〕114号文件即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
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知》进一步明确:省
级统筹前已离退休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计发的养老金,包括离退休金和各项补
助、补贴,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各市(地)、行业和企业自行增加的项目和自
行提高的标准,均不纳入统筹。各市(地)在市(地)统筹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的统筹项目和支付标准,以及按《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
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新增统筹项目及其支付标准,均应报省劳动厅、省财
政厅审核后,方可纳入统筹。1999年1月1日后,职工退休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
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各市(地)和行业不得擅自确定增加统筹项目。
至200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无变化。
(三)市(地)统筹项目
1991年6月14日,省政府印发《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全民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
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社会统筹的报告〉的通知》。《通知》规定:自1991年起,全省实
行以市(地)为单位全民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统筹项目包括除医疗费可暂
不纳入外的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各项养老保险待遇。 8月26日,省劳动局印发《关
于贯彻鲁政发〔1991〕 51号文件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通知》规定:市
(地) 统筹项目应包括:离休金(含1NFDA12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退休金,退
职生活费;按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费的通知》 中规定的5元补贴、省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
活补贴费的通知〉 的通知》中规定的12元NFDA117元生活补贴和省人事局、省劳
动局、 省财政厅《关于给部分退休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中规定的8元生活补
助;粮价、肉价、副食、4种副食补贴,粮油价格补偿及丧葬补助费。
(四)原行业统筹企业统筹项目
包括按国家规定计发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增加的离退休金以及补助、 补
贴。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
根据《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的规定,山东省企业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平稳过渡
的办法。
(一)“老人”计发办法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称“老人”) ,按原规定发给养老金,
与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新人”计发办法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称“新人”)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新
人”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或市(地)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
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三)“中人”计发办法
基础养老金。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个
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省或市(地)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仍
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市(地)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15%。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1997年12月31日以前各地已
为职工建立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保留,与1998年1月1日后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
计算。
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
缴费工资的1.4%。 缴费指数由按建立个人账户前4年缴费工资计算改为按职工历年缴
费工资计算。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每满1年计发1.4%)按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含
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职工中断缴费退休前未补缴,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
欠费年份按零指数计算。
过渡性调节金。 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
年限(含视同缴年限)满15年(包括满10年)的人员,设置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调节金
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固定额,包括国家和省规定按月发放的各项生活、物价、
福利补贴(不含城市开放费等各地自行规定的补贴)和基础养老金降低的5%;第二部分
为根据职工退休时核定的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增加的部分),每满1年据实发给1元的养
老金;两部分合计,最高不得超过150元。各市(地) 确定的过渡性调节金报省批准后
执行。

三、基本养老金调整
为保障离退休(退职) 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等因素而降低,并能随着社
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有所提高,1986年以后,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山东实际,
省不定期对离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退职生活费)进行调整。
1989年10月1日起, 执行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3部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
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印发〈企业工资工作安
排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提高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
待遇。
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退休职工增加生活补
贴的通知》规定,给企业1989年9月30日前离退休的职工适当增加待遇。
1992年1月起,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劳动
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
体问题的通知》、省劳动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规定,给企
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
为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补偿因物价上涨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的影
响,分享社会发展成果,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省劳动厅《关于建立企业离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试行意见》规定,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
调整机制。全省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定期进行调整。
1995年7月1日起,执行省劳动厅《关于1995年正常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金的通知》规定,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待遇。
1996年7月1日起, 执行省劳动厅《关于1996年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的通知》规定,给企业1995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退职的人员,以本人月基本养老
金为基数,按有关办法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1997年7月1日起, 执行省劳动厅、省财政厅《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
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规定,调整1996年12月31日前企
业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待遇。
1999年7月1日起, 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
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规定,按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当增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1999年调整养老金的范围是1999年6月底前企业离退休、退职的人员。
2001年1月1日起, 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规定, 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范围为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离休干部和按劳人险〔1983〕 3号文件规
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 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规定,再次提高企
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干部和按
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属于此次调整待遇的范围。
2001年7月1日起, 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02年7月1日起, 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范
围是200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2003年7月1日起, 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规定,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2005年7月1起, 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2006年调
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2005年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系数和增加额一览表
表3-3

┌─────┬────┬───────┐
│地区(单位)│调整系数│调整增加额(元)│
├─────┼────┼───────┤
│济南 │1 │40 │
├─────┼────┼───────┤
│青岛 │1 │40 │
├─────┼────┼───────┤
│淄博 │0.91 │36.4 │
├─────┼────┼───────┤
│枣庄 │0.92 │36.8 │
├─────┼────┼───────┤
│东营 │1 │40 │
├─────┼────┼───────┤
│烟台 │1 │40 │
└─────┴────┴───────┘

续表

┌─────┬────┬───────┐
│地区(单位)│调整系数│调整增加额(元)│
├─────┼────┼───────┤
│潍坊 │0.86 │34.4 │
├─────┼────┼───────┤
│济宁 │0.97 │38.8 │
├─────┼────┼───────┤
│泰安 │0.85 │34 │
├─────┼────┼───────┤
│威海 │0.84 │33.6 │
├─────┼────┼───────┤
│日照 │0.9 │36 │
├─────┼────┼───────┤
│莱芜 │1 │40 │
├─────┼────┼───────┤
│临沂 │0.8 │32 │
├─────┼────┼───────┤
│德州 │0.8 │32 │
├─────┼────┼───────┤
│聊城 │0.8 │32 │
├─────┼────┼───────┤
│滨州 │0.81 │32.4 │
├─────┼────┼───────┤
│菏泽 │0.8 │32 │
├─────┼────┼───────┤
│省直管企业│1 │40 │
└─────┴────┴───────┘

四、养老金发放
1998年6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对〈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
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
额发放范围包括所有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其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各类企
业离退休人员,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未参加统筹的企业由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督促其按时足额发放。
省级统筹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省、 区、市范围内调剂使用,确保按时足额
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发生新拖欠,旧拖欠逐步予以补发。发放企业离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确有困难的地方,1998年中央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统筹范围内基金入不敷出的, 动用历年滚存结余;结余用完的,将债券变现,
或变卖由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或由省、市(地)适当调剂;仍不足以确保发
放的,由同级政府解决。
原行业统筹企业漏报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发。之后各地新提
出的漏报少报拖欠的基本养老金,由各地负责补发。
各级财政超收的部分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
基金中优先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该单位 (含未
改制企业) 的出资人负担;凡离休费得不到落实的特困、破产企业,由当地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老干部等部门核实确认,报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解决。参加
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的,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所在单位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财
政拨付资金,按原渠道发放;特困、破产等企业离休费得不到落实、由财政拨款解决
的,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给劳动保障部门,由其直接发放到离休干部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