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21&rec=63&run=13

一、举报、投诉处理

1995年4月1日起, 施行《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开始在全省建立劳动监察举
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
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设立举报接待室;符合规定的
举报, 7日内立案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案件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
延长时间不超过60日;举报人要求告知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告知当事人。
2000年10月起, 施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具体包括:宣传、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
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
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
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2004年12月起, 施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完善对劳动违法行
为举报投诉程序:1.对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
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保密,对为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提供线索和证据举报人给
予奖励。2. 对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投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
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受理的,依法保护其劳动保障权利。3.两种情况投诉劳
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
投诉;依法属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已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进行调解、仲裁、
诉讼的事项。
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均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 设立举报信箱,安排专门
人员负责查处举报、投诉案件。1995-2000年,全省共接受举报、投诉5.2万件,立案
4.5万件,结案4.28万件,结案率95%。2001-2005年,接受举报、投诉8.1万件,立案
7.5万件,结案7.3万件,结案率97%。

二、劳动用工年检
自1997年起,执行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规定,在全
省开展劳动用工年检。年检对象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年检内
容包括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管理制度情况;招用劳动者及订立履行劳动合同、集体
合同情况;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的情况;遵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职业介绍规定情况;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劳动保障年检每年一次, 一般在每年上半年进行。用人单位于每年1月份,对本单位
上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年检手册,按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年检通知或通告规定时间办理年检。年检合格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年
检合格证。新建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成立6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申报。没有按规定参加年检或故意逃避年检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
查。拒绝参加年检或者隐匿、瞒报、变造、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至2004年12月,全省普遍建立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制度。
1997-2000年, 全省共年检用人单位9.5万户次,合格率63%。2001-2005年,全
省共年检用人单位25万户次,合格率72%。

三、日常巡查
自1996年起, 全省开展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要求每名检查员每年检查企业
不少于50户,并把完成巡视检查任务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
重要指标。 1996-2000年,共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6.25万家次;2001-2005年,共主动
检查用人单位20万家次。青岛市积极进行检查方式创新,自2004年起实行“网格化”
与“网络化”监管,实现从事后查处到全程、动态监督与违法查处相结合转变。通过
日常巡视检查,及时预防和查处了大量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