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仲裁制度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21&rec=60&run=13

1987-2005年,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制度建设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恢复和探索阶段(1987-1991年)
这一阶段全省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固定工制度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合同
制度转变的过渡时期,国家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从政策性调整开始向法制化调整转变。
1987年,全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开始进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度试点。同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恢复中断30年的劳
动争议处理制度。
1988年3月10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
细则》,对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适法范围、职工和企业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参
与调解和仲裁活动的程序等作出较原则的规定。4月6日,省劳动局印发《山东省劳动
争议仲裁组织及工作规则》《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案卷立卷归档试行办法》和《山东
省劳动仲裁工作目标管理试行办法》,规范企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程序、
仲裁文书和目标管理办法,各地仲裁机构开始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案件受理范围有严
格限定,数量少,处理方式单一,基本依靠仲裁调解方式解决。
第二阶段:建立和发展阶段(1992-2002年)
1992年, 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山东省相继实施
一系列有关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和妥善处理下岗职工的政策措施,
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较快增多趋势。为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92年5月25日,省劳动局、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处
理劳动争议案件试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的办案形式为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1993年7月6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将劳
动争议处理范围扩大到各类企业, 明确了“一裁两审” 的处理体制。1994年颁布的
《劳动法》确立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同年5月3日, 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
例〉办法》,对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适法范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省、
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和调解,仲裁程序等作出规定。
1997年7月26日,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简易办案规
则》,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简单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从制度上保证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及时公正处理。
1998年6月10日,省劳动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就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实体法的运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001年10月11日, 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山东省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普通
程序开庭审理的操作规程及庭审规范用语》。11月21日,印发《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监督办法》。两个文件规定了以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操作规程、
庭审用语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监督办法。
2002年8月13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劳动争议的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劳动争议仲裁主体及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这一时期, 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律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律体系初步建立。劳动
争议处理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仲裁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山东省劳动
争议仲裁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工作充分保障了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
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进行。
第三阶段:体制和机制完善阶段(2003-2005年)
伴随着全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转轨和增长转型的双重转变, 尤其是工业化、市
场化、城镇化、信息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劳动关系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新生代
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呈现出争议主体多元化、
争议内容多样化、争议规模扩大化、争议矛盾尖锐化等特点,由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
上访、投诉、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为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山东省进行
了一系列体制和机制创新。
2003年9月30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进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实体化
试点的通知》,把青岛市作为全省的试点单位。同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
于在全省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的意见》,部署劳动争议仲裁院建立的目标任务、机构
设置、工作原则和具体要求。针对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劳动关系出现
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相继出台《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文书样式 (试
行) 》《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规范了仲裁庭办案程
序,为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了依据。
2005年4月21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
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 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9
月22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征
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对仲裁费的收取、缴纳,仲裁费的减、缓、免,仲裁费
的使用、监督和检查作出具体规定。
2003-2005年,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跃居全国首位,
受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领导的肯定。2004年10月在深圳召开的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效能建设座谈会上,山东省作了典型经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