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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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自1987年7月起,山东省施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德州
地区在全省最早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全区所属13县(市)相继成立县(市)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
12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文件,决定成立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局。同月,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办公室,对内称省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处,为省劳动局内设机构。此后,全省
各市(地)、县(市、区)陆续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行
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同级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同级总
工会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内设劳动争
议处理处(科、股),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1989年5月4日, 省劳动局印发《山东省劳动仲裁工作目标管理试行办法》,开
始一年一度的目标管理考评工作,评选并表彰劳动仲裁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992年5月25日,省劳动局、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试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形式为
仲裁员、 仲裁庭制度。7月15日,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省劳动局印发《山东省劳
动仲裁员聘任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仲裁员管理制度。
1993年12月,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的通知》和《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通知》规定: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职责是
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
进行管理;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
经验。2.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
职责是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
组织仲裁庭;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
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
其他事项。
2002年10月25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开展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目标
管理考评活动的通知》,开始每两年一度的目标管理考评工作。
1997年10月, 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
劳动系统先进劳动仲裁员的决定》,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烟台市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淄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被评为全国先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刘喜柱、
邹德胜2人被评为全国劳动系统先进劳动仲裁员。2005年9月30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 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表
彰全国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工作先进集体优秀个人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的决
定》 ,山东省赵晓燕、李明章、吴振家、李春孟、姚友堂5人被评为全国优秀劳动争
议仲裁员;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被评为全国先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劳动争议仲裁院
2003年9月30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进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实体化
试点的通知》 ,确定青岛市为全省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的试点市。至2005年3月,青
岛市市本级和所属8区(市)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8月,青岛市市本级及所属12区(市)
全部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是全国首个在市及所属区(市)两级全部建立劳动争议仲裁
院的市。
2005年7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的意见》,
要求用1年左右时间,在全省17市和工作基础较好、具备条件的县(市、区) 建立劳动
争议仲裁院。 至年底,全省设区的市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3个:分别是青岛市劳动争
议仲裁院、临沂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和滨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县(市、区)级设立劳动
争议仲裁院3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