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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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3月10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
细则》。《细则》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1.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
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一般应向本单位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
解。调解不成或者一方确实不愿调解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设有两级调解委
员会的大企业,一般应先经二级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一级调
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
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直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989年5月29日,省总工会、省劳动局和省经委印发《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暂行规则》,对国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职能和调解程序等
作出具体规定。
199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施行。《条例》扩大了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案件的受理范围,规定: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为因
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
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和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2.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
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4.调解委
员会调解劳动争议,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视为调解不
成。经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不成,当事人在
规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994年5月3日, 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条例〉办法》。《办法》规定了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具体调解程序:企业发生劳动争
议后, 当事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本单位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
在6个月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设有两级调解委员会的企业,一般
应先经二级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一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