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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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2月,省总工会等4部门下发《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构成作出具体规定:调解委员会由本单位工会代表、行政
代表和职工代表三方面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工会
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行政代表由行政方面指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各地落实规定精神,全省国营企业相继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1988年3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实行职代会制度,建立了工会的企业都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负责调解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企业工会委员
会,根据需要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各类国有、
集体企业已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未组建劳动争
议调解委员会的,加快组建进度。
1994年5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
业,可以在总厂(或者总公司、商店) 设立一级调解委员会;在分厂(或者分公司、分
店) 设立二级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上级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业务指导。明确调解委员会职责是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
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预防
工作。至1997年底,全省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1万个。
2002年3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
度,解决新建小企业和未建立工会组织企业的劳动争议,建立由地方工会组织、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全省各级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积极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 同年7月,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条例》规定乡镇(街道)、行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
员会。
2005年10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
表彰全国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工作先进集体优秀个人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的
决定》,山东省李新元等15人被授予“全国优秀劳动争议调解员”荣誉称号,淄博矿
业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7个调解组织被授予“全国先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称号,青岛港(集团) 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被授予“全国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
称号。
至2005年底,全省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2671个,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188个。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调解员54854人,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有调解员6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