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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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9日, 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
规定各级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和协调处理签订合同争议
的日常工作。

1995年7月11日,省总工会、省劳动厅下发《关于认真做好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
同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依法
办事、自愿和平等协商、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1996年5月8日, 省劳动厅下发《关于做好集体合同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了
集体合同的审查内容及管辖分工。同年12月20日,省劳动厅印发《山东省集体合同报
送审查规定》,要求:1.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简
称单位)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
查:省属单位、中央及部队驻鲁单位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厅或由省劳动厅授权市(地)
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市(地)属以下单位集体合同的审查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各市(地)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审查生效的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报送审查
统计表》报省劳动厅。2.集体合同审查内容包括:双方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签订集体合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集体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集
体合同审查程序: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
查有效的集体合同, 由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并由省、市
(地)劳动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名单。未报送审查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4.经
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有效的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原集体合
同进行变更或修订,变更或修订后的集体合同应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1997年2月14日,劳动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
几点意见〉 的通知》,6月28日,省劳动厅转发该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或职
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
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及其增长幅度和职工保险福利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集体合
同,同时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前提条件、协商原则和参照指标提出具体要求。
1999年12月16日,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
条例》,《条例》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等
作出具体规定。
2000年11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对工资集体
协商的内容、代表、程序和工资协议审查等作出具体规定。此后,全省逐步全面推行
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建立健全平等协商机制,增强了集体合同的实效性和
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