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合同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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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起, 全省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原有的固定工逐步实行劳动合
同制度改革。部分市(地)借鉴外省市做法,开展劳动合同鉴证,积极预防和减少劳动
争议案件的发生。

1989年5月, 省劳动局等3部门转发劳动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
〈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用工单
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应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进行审查和鉴定,予以证明。
1990年9月,省劳动局下发《转发〈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通知〉的通
知》和《关于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巩固鉴证成果的通知》,规定各类企业、事业、
机关和人民团体招收合同制工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经
劳动仲裁机构鉴证。至年底,全省鉴证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107.3万份(人) ,占全省
合同制工人总数的90.9%。 通过鉴证,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40.4万份
(人),占已鉴证合同总数的37.7%。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当事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书中有违法内容;合同期满未解除也未续订合同;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粮油
补贴;违法招收、雇用童工。
1991年7月,省劳动局、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
实行鉴证的通知》,规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人员,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签订后,由所
在县(市、区)劳动仲裁机构鉴证。
1992年5月,省劳动局下发《关于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招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
实行鉴证的通知》,规定乡镇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须经企业所在县(市、区)
劳动仲裁机构鉴证。
此后,全省逐步建立健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鉴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