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章 劳动争议处理 资料库:二轮山东省志 章节:劳动保障志(1986—2005)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2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2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21/article/5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g0/section/21/article/5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 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发布后,全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日渐增 多。 1987年8月15日起,施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全省恢复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各级相继建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案范围逐步扩大到全省行政 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至2005年, 全省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组织和制度建设、受案范围和数量、 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调解和仲裁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对确 保全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