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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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
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发布后,全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日渐增
多。 1987年8月15日起,施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全省恢复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各级相继建立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案范围逐步扩大到全省行政
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至2005年, 全省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组织和制度建设、受案范围和数量、
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调解和仲裁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对确
保全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