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夜班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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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2月,调整提高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从
事大夜班生产的, 夜班津贴标准由0.4元提高为0.8元;从事中班生产的,由0.3元提
高为0.6元;实行两班制的企业,只能有一个班实行夜班津贴,其标准为0.6元。

1989年4月,调整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从事大
夜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标准由每天0.8元提高为1.2元;从
事中班生产的,由0.6元提高为1元。实行两班生产的企业,只能有一个班享受夜班津
贴,其标准为1元。企业经济效益差,支付有困难的,可按原津贴标准执行。
1997年12月1日起,执行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
标准的通知》,调整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从事大夜
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标准为每天10元;从事中班生产的工
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 标准为7元。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工人和必须跟班生
产的干部,享受中班津贴的,其标准为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