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城镇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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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
1986年,全省需要安置的待业人员达54.39万人。就业难点集中在经济不发达的
地区、县城和矿区。大城市出现结构性待业,一方面需要就业的城镇青年待业,另一
方面一些行业招不起工来, 需要到农村招工。4月17日,省委、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报告》。各地贯彻文件精神,控制“农转非”
范围, 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当年安置25.75万人。其中,安置到全民所有
制单位13.11万人, 占50.91%;安置到各种集体经济、合营经济就业和从事个体经济
7.71万人,占29.94%;其他4.93万人,占19.5%。年底待业人员28.64万人,城镇登记
待业率4.12%。当年,城镇在业人员占城镇总人口的比重为67.83%,城镇每个就业者
供养人口(包括本人)为1.47人。
1987年, 全省城镇需安置就业人员61.09万人。其中,1986年结转28.64万人,
就业转待业4.87万人, 当年新增加27.58万人。当年新增待业人员中,自然增加17万
人, “农转非”增加10.58万人。对新泰市等15个就业压力大的县 (市) 调查表明,
1985年以来增加的待业人员中,各种“农转非”占80%,自然增长占20%。全省各级
政府认真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一是继续办好劳动服务
公司, 扩大安置能力。1987年全省拨付劳动服务公司扶持生产资金605.2万元,安置
待业人员15.5万人。二是组织待业人员到条件较好的乡镇企业就业,为城镇劳动就业
打开了一条新渠道。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1987年全省新就业人员26.59万人,其中,
到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单位就业的14.71万人, 到其他各种集体单位就业的8.06万人,
从事个体经营的1万人,从事临时性工作的2.82万人。年底结转待业人员29.86万人,
城镇登记待业率4.13%。
1988年后,国家经济结构调整,部分企业停工停产,就业环境趋紧。通过实施对
就业难点地区贴息贷款、新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农转非”实行指标控制、严格外
省人员迁入审批手续、推动待业人员转变观念等措施,多渠道安置就业,城镇待业人
员和待业率双下降。
1990年11月,省劳动局印发《山东省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教育暂行办法》,
要求对城镇待业人员进行登记、统计、管理和教育。
1993年6月,省劳动厅下发关于使用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和招聘职工登记表的通
知,加强对城镇待业人员的管理。有求职要求的城镇待业人员,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发给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持证到职业介绍所(中心)求职或从事有合法收入的社会劳
动。无求职证,职业介绍所(中心)不予介绍就业。城镇待业人员在被招工、招干、招
生、应征入伍及自谋职业后,将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交回发证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
续。用工单位确定录用人员后,填写招聘职工登记表。符合国家就业政策规定的,在
招聘职工登记表“劳动部门意见”栏内,加盖××市(地、县、区)劳动局职业介绍专
用章。用工单位持此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等手续。
2002年开始,非公有制经济逐步成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2002年6月底,全省
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人员达637.1万人, 其中当年新增就业25.2万人,占新增就
业人数的66%; 第三产业成为扩大就业的重要载体,全省从业人员1910.5万人中,城
镇三产从业人员980万人,占城镇从业人员总数的52%。至2002年底,全省民营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达到151万户,从业人员450万人。
2003年,全省城镇实现就业再就业105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6万人,
困难群体再就业7.5万人。 城镇登记失业率3.7%。全省首次实现就业增长大于失业增
长。
2005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106.5万人,完成全年目标的106%;城镇登记失业率
3.33%,比2004年下降0.1个百分点。2002-2005年,全省新增城镇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
移就业连续4年逐年增长, 连续3年保持就业增长大于失业增长,连续2年实现城乡新
增就业双过百万。

二、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在山东就业
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山东省境内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1994年2月,
劳动部印发《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全省认真组织实施。要
求:山东省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必须向劳动部门申报;台港澳
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并经劳动部门批准。
经审批同意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由省劳动厅和各地、市劳动部门发给台港澳人
员就业证。
对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山东省境内就业, 执行劳动部等4部门1996年1月
印发、5月1日起实施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聘用
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书(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
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
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山东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
实,逐步建立起适合山东实际的外国人就业申报审批制度。1996年6月,全省为889名
外国人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为1499名外国人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已办理外
国人就业证的外国人中, 分布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三资企业中的人数分别占
4.73%和95.27%。截至1996年11月底,共有1900名外国人领取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获准在山东省内就业。有3200名外国人按规定领取了外国人就业证。
1997年上半年, 全省共为951名外国人办理了就业许可审批手续, 发放就业证
1217个, 为844名外国人办理了就业延期手续。2004年,为外国人来山东就业办理各
种就业手续15475人次, 其中发放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4965个, 新办外国人就业证
5010个。年底实有外国人在山东就业10510人,台港澳人员在山东就业376人。经劳动
保障部门批准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64家,其中劳动保障部门办的11家。
2005年,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部署境外就业中介市场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强化对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来山东就业管理服务,
下放审批权限,设置AB角服务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做到随到随办。全
年办理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来山东就业手续17033人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发展到70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