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艰苦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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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人实行新工资标准后, 为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工人队伍,缓解
艰苦岗位“招不进、留不住”矛盾,克服“一线紧、二线松、三线肿”问题,自1986
年开始,山东省先后新建和调整部分艰苦工作岗位津贴。至1990年底,实行岗位津贴
的职工达到31.7万人。

1986年下半年起, 陆续在冶金、机械、建材、交通、水产、肉类加工等11个行
业中的苦、脏、累工种,实行艰苦生产岗位津贴。全省建立和调整津贴标准的工人有
18万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津贴标准人均每天0.5元左右。
1987年, 对医药、二轻、化肥、水产系统的船舶修造、供销社系统的废旧物资
回收、 物资系统的废金属回收6个行业建立和调整了艰苦生产岗位津贴。实行该津贴
标准的工人有12万余人,占这些行业职工总数的22%,津贴标准人均每天0.4元左右。
1992年,省劳动局先后调整提高了建筑、供销、水产行业的艰苦岗位津贴标准,
并对农垦企业农牧工人实行岗位津贴。
至1993年, 山东省陆续调整提高了机械、冶金、石油、建材、交通等行业的艰
苦岗位津贴。 截至年底,全省企业实行艰苦岗位津贴的职工38.56万人,占全省地方
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2.56%,人均日津贴标准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