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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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
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范围是山东省境内生产经营正常、基础管
理规范的各类企业;遵循市场机制、企业自主、职工参与、政府监控指导原则,按劳
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自主决定工资机制;年度工
资水平与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企业人工成本水平相结合;国有、国有控股企
业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前提下,确保职工工资在“两低于”原则下合理增长;生产经
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重点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生
产经营和效益较差、 结构调整任务较重企业重点建立和完善各项保障性的措施。 至
2005年底,全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的企业达5000余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