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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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月起,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按照省劳动局、省经委《关于转发劳动
部、国务院经贸办〈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的通
知》和省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办法〉(试行)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执行:1.厂长(经理)年工资、奖金收入可高于本企
业职工年人均工资、奖金收入的一倍。2.全面完成合同年度指标并达到市(地)同行业
先进水平或超过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的,年工资、奖金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
收入的一至二倍。3.全面超额完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主要经济指标居省
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年工资、奖金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二至三倍。4.
全面超额完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主要经济指标居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并在企业技术改造、资产增值、产品调整、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有突出成
绩的,年工资、奖金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三至四倍。5. 其他厂级(经
理) 领导的工资、奖金收入水平,可参照上述原则,根据责任轻重、贡献大小,按照
不高于厂长收入80%的额度合理确定。6. 厂长(经理)增加标准工资每年一般不得超过
一级,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审批。

1995年10月15日, 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要
求: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厂长(经理)工资
水平,全面完成任务指标的,全额领取现行的基本(标准)工资、奖金和津(补)贴;超
额完成年度任务指标的, 小型企业可在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内确定,
中型企业可在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确定, 大型企业可在不高于本企
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确定, 因管理不善未能完成任务指标甚至造成经营性亏损
的扣减工资;逐步实行年薪制。
2004年8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职能划入省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