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进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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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7月,山东省调整提高企业学徒工津贴标准和干部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待遇。
学徒工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元, 即:一般工种第一年每月31元,第二年每
月33元,第三年每月35元;冶炼、翻砂、锻工、井下机修、地质勘探等特别繁重劳动
工种,第一年每月32元,第二年每月34元,第三年每月36元;建筑业土建工种第一年
每月33元,第二年每月35元,第三年每月37元。企业干部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待遇调整
为研究生每月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5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5元,高中、中
专毕业生每月40元,初中毕业生每月35元。

1989年10月, 山东省调整企业学徒工、熟练工工资待遇。调整后的标准为:1.
实行学徒制的,学徒期间生活津贴标准,第一年为本企业本工种一级工工资额,第二
年二级副工资额, 第三年二级工工资额;学徒年限2年的,按上述第一、第二年的生
活津贴标准执行;学徒期满合格转正时执行本工种三级工工资标准,满一年后定级执
行本工种四级工工资标准。2. 实行熟练期的,熟练期1年,期间工资待遇为本岗位三
级副工资额;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级,一般工种执行本岗位四级副工资标准,繁重艰
苦工种执行岗位四级工工资标准。3. 技工学校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见习期间执行
本企业本工种三级工工资标准;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定级执行本工种四级工工资标准;
对技术水平高、劳动态度好的少数优秀毕业生可定为五级副。
1990年6月,省劳动局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增加标准工资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
处理意见》,对分配到企业工作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生工资待遇进行调整。10月
起,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标准按照劳动部《关于分配到企业单
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1994年8月,省劳动厅下发《关于适当解决企业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确定新
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1994-2000年山东省新参加工作工人工资待遇表
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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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待遇人员分类 │学徒、熟练、见习期│定级工资│
│ ├───┬─────┤ │
│ │期限 │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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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工 │三年的│两年的│第一年│1级 │7级 │
│ │ │ ├───┼─────┤ │
│ │ │ │第二年│2级 │ │
│ │ ├───┼───┼─────┤ │
│ │ │ │第三年│3级 │ │
│ │ │ ├───┼─────┤ │
│ │ │ │转正 │5级 │ │
├─────┼───┴───┼───┼─────┼────┤
│熟练工 │一般工种 │一年 │4级 │6级 │
│ ├───────┤ │ ├────┤
│ │艰苦工种 │ │ │7级 │
├─────┼───────┼───┼─────┼────┤
│技校毕业生│普通技校 │一年 │5级 │7级 │
│ ├───────┤ │ ├────┤
│ │普技优秀生 │ │ │8级 │
│ ├───────┤ ├─────┼────┤
│ │高级技校 │ │7级 │9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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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1年的见习期, 研究生毕业执行1年的初期工资
待遇,满1年后定级。

1994-2000年山东省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表
表2-5

┌──────┬───┬───┬─────┬───┬───┬─────┐
│人员工资待遇│博士生│硕士生│双学士、 │本科生│专科生│中专生、 │
│ │ │ │一般研究生│ │ │职工中专、│
│ │ │ │ │ │ │职业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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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初期工资│13级 │12级 │10级 │8级 │7级 │5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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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级工资 │15级 │14级 │12级 │10级 │9级 │7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