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动工作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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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8月前,职工调动工作,按照省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调动
工作工资待遇问题给陕西省劳动局革命领导小组的复函》的规定执行。

1986年9月至1987年3月,执行省劳动局新的规定:1.职工调动工作后,其工资、
奖励、津贴等待遇,按调入地区、调入单位的制度和标准执行。2.工人、干部在工资
制度相同的企业之间或企业内部调动工作,可按原工资等级执行调入单位(岗位)工资
标准。3.工人调任干部岗位工作,或干部调入工人岗位工作,执行调入岗位工资标准。
4.职工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实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办法的企业)调入
企业单位的,从原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三项之和中扣除5元(副食品
价格补贴) 后,就近向上套入企业工资标准。5.职工由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单位调入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办法的企业单位,在本人标准工资的基础上加5元(副食
品价格补贴) ,再扣除基础工资额和本人应得的工龄津贴,在剩余部分就近套入职务
(岗位)工资标准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6.职工调动工作前的保留工资,
在执行调入单位工资标准增加工资时,予以抵消,抵消不完的继续保留,以后增加工
资时,再予抵消。
1987年4月至1995年7月13日, 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的工资待遇规
定:1.调动工作后原则上不提高工资等级,调动前工资等级已达到新任工种、职务最
高工资等级线的不提高工资等级,因受处分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等造成的工资偏低的
不提高工资等级,技术水平较低、经考核不合格的应适当降低工资。2.由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由调入单位按其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参考本单位同
期参加工作大多数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待遇。3.在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单位
之间调动工作,职务、工作没有改变的,其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不予变动。4.
调动工作时,原企业自费实行的浮动升级、岗位工资等停止执行,调出单位不得向外
介绍。5. 调动工作后需要重新确定工资的,调入单位应在3个月内予以确定,新确定
的工资从批准之月起执行。
为妥善处理职工调动工作和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的工资问题, 1995年7月
14日,省劳动厅下发通知,对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处理问题作出规定:1.职工在实行
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之间调动,经调入单位考核合格,以本人现行工资等级,执行调入
单位的同等级工资标准,考核不合格的适当降低工资。2.由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
业调入实行技能工资标准企业的,以本人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之和扣除并入的粮价
补贴1.5元—2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10元、粮价补贴5元、
艰苦岗位津贴、合同制工人按规定计发的工资性补贴和本人的基本工资增量,剩余工
资额就近向上套入技能工资标准。3.由实行技能工资标准的企业调入实行岗位技能工
资制企业的,由调入单位根据本人所在岗位和考核结果分别确定岗位、技能工资。4.
由国家机关调入实行技能工资标准企业的干部,属省直的,以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
资、级别工资三项之和减去并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肉价补贴5元、四种主要副食
品价格补贴10元、粮价补贴5元、书报费15元(各市地、县的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
标准的按实际数额计算) 加上本人的两次职务补贴后的数额,就近向上套入企业的技
能工资标准。5.由国家机关调入实行技能工资标准企业的工人,以本人的岗位工资、
技术等级工资(职务工资)和奖金之和减去并入的工龄工资和补贴加上本人的两次职务
补贴后的数额,就近向上套入企业的技能工资标准。6.由事业单位调入实行技能工资
标准企业的,以本人的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减去并入的工龄工资和补贴加上
本人的两次职务补贴后的数额,就近向上套入企业的技能工资标准。津贴比重,全额
拨款按占工资和津贴之和的30%,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均按占工资和津贴之和的40%
计算。7.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工作的,按规定扣除补
贴后的工资额,加上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按规定纳入基本工资的几种津(补)贴,
由调入单位根据本人所在岗位和考核的结果确定岗位、技能工资。
为妥善处理机关、 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的工资套改问题,1997年12月,省劳动
厅印发《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工资套改的处理意见》。1998年11月,省
劳动厅下发《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后工资套改处理意见的通知》,
规定自1998年1月起, 对职工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
后工资待遇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