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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工资调整和工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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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8月, 省劳动局等3部门下发《关于地方国营企业干部实行职务工资的通
知》,对地方国营企业干部工资进行调整。12月,省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省劳动
局下发通知,决定调整国有企业工人工资总额:1.各市(地)和省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
营企业按1986年9月底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人数,人均每月1.8元增
加工资总额。2.增加的工资总额与企业奖励基金捆在一起,年终一次性奖励完成或超
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骨干,但不得用于提高职工工资标准、给职工升级、建立津
贴等。3. 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可从随经济效益增长的工资中拿出人均每月1.8元的
增资额,与奖金捆在一起使用,但不得用于解决其他方面的工资问题。

1987年, 全省进一步改革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由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自
主确定分配形式。分配形式主要有浮动工资、计件工资制、定额工资制、浮动升级、
计时工资加奖励等。 当年全省国营企业职工按人均每月1.8元的增资指标,由企业根
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合理使用,省劳动局不作统一规定。改革后,1987年
全省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不包括肉类等价格补贴,下同) 1379元,比1986年增加113.6
元,增长9%;扣除职工生活费用价格上涨因素,实际工资比1986年降低0.2%。
1988年4月,为引导企业打破平均主义,落实按劳分配原则,在总结各地经验基
础上,省政府下发《关于改革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意见的通知》,提出改革企业内部工
资分配的措施意见:1.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试行滚动浮动升级。2.实行计件工
资制。3.推行定额工资制。4.试行岗位工资制。5.试行浮动企业工资标准。企业在完
成全年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或达到承包经营合同要求, 其中实现税利比上年增长10%—
15%的, 工资标准可以向上浮动5%;增长15%以上的,可向上浮动10%;实现税利
比上年下降的,浮动工资标准则相应降下来。6.试行考工晋级制度。
7月,省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省劳动局下发通知,规定从1987年10月1日起,
给全民所有制企业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增加工资。同月,省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
劳动局下发《关于提高企业属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987年10月
起,提高企业属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全省(不含青岛市)列入提高工资标准范围的
学校1312所, 职工1.53万人,人均月增资8.78元;有714名中、小学教师升级,人均
增资13.4元。
1990年2月,为改变职工标准工资占职工收入比重逐年下降,奖金、津贴等活收
入逐年增加的状况,调整职工工资构成,发挥工资激励作用,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
通知》精神,省政府下发《关于印发企业工资工作安排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实
施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1.增加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企业所属事业单
位,明确为企业性质的各类公司,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所属企
业单位职工的标准工资,适当提高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待遇和定级工资;经营性亏损
企业暂不增加标准工资。2.1987年以来已经升过三级的职工 (不含干部进职务等级线
增加的工资和获得1989年度全国劳动模范给予的奖励升级) 不再安排增加标准工资,
已经升过两级的最多只能增加一级标准工资,1985年工资改革后升过一级、现行工资
比本职务最高等级线高两级及以上的大中型企业科级及以上干部、小型企业厂级干部
和企业聘任高级、中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也不再安排增加标准工资。3.1987年以来
实行浮动升级的职工可以将平均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没有实行浮动升级的也
可以参照办理;所需资金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从效益工资中列支,未实行的在完
成承包和上缴任务前提下从成本中列支;经核定为政策性亏损和微利企业,在确保完
成国家下达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承包任务前提下,从成本中列支,其中增加标准工资后,
人均奖金不足一个半月的,由各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至10月底,全省
有246.7万名职工列入增资范围,月人均增资13.35元。
1991年6月,根据劳动部统一部署,省劳动局下发通知,确定在112家企业(其中,
全民企业99家,集体企业13家)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改革试点。1992年5月,在1991年
确定112家大中型企业作为第一批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企业基础上, 省劳动局下发
《转发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在全省范
围内推行岗位技能工资标准试点,并对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和
参考标准。 至1992年底,全省确定的112家试点企业中,有76家企业、约20万职工投
入了岗位技能工资制运转。
1994年8月,为使企业职工工资随国民经济发展和物价调整而合理增长,进一步
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调整工资收入结构,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厅下发通知,要求
自1993年10月1日起,通过调整全省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参考标准,适当增加职工工资:
1. 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标准,一类产业执行起点90元、95元、100元的工资标
准,二类产业执行起点85元、90元、95元的工资标准,三类产业执行起点80元、85元、
90元的工资标准。2. 全省地方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含实行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性质的公司) 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1971年底前参加工
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均属于执行技能工资标准范围。3.暂未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
业,以职工现行标准工资等级按照山东省国有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参考标准表所对应关
系套入技能工资标准,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时,再按照鲁劳发〔1992〕
145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工资的各项津贴、 补贴和人均30元的基本工资增量,确定执
山东省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表中的一种岗位工资标准。4.经劳动部门批
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改革并已运转的企业,按照所在地区同类型企业人均增资水平,
由劳动部门核增工资。当年,全省企业普遍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
山东省国有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参考标准表
表2-3
单位:元

山东省国有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参考标准表
单位:元
产业类别标准等级干部工资等级工人工资等级
40600637675713750
39580617653689725
38561596631666701
37542576610643677
36523556589621654
35505536568599631
34487517548578609
33469498528557587
32452480508536565一副
31435462489516544
30418444470496523二副
29402427452477503
28386410434458483三副
27370393417440463
26355377400422444四副
25340361383404425
24325345366386407五副
23311330350369389
22297315334352371六副
21283301318336354
20270287303320337七副
19257273288305321

续表

山东省国有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参考标准表(续)
单位:元
产业类别标准等级干部工资等级工人工资等级
18244260274290305八副十副
17232247260275290
16220234247261275九副九副
15208221234247260
14197209221234246十副八副
13186197209221232十一
12175186197208219十一七副
11165175185196206十二
10155165174184194十二副六副
9145155163172182十三
8136145153161170十三副五副
7127135143150159十四
6118126133140148十四副四副
5110117124130138十五
4102108115121128十五副三副
394100106112118十六
2879298103109十六副二副
180859095100十七

1996年起, 全省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
控”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
1999年9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199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规定:自7月1日起,调
整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和对职工进行考核升级,增加职工工资。1.将岗位工
资参考标准起点提高20元,技能工资参考标准起点提高30元。2.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
益和生产经营的实际状况,选择执行工资标准。经济效益好、有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
可以选择执行起点高的工资标准;经济效益一般,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选择
起点较低的工资标准。3.岗位工资参考标准一般提高1—2个序号,技能工资参考标准
一般提高2—5个序号。4.职工提高岗位技能工资标准采用以级套级的办法,将现行工
资等级套入提高后的相应等级。5.在岗职工考核升级,企业可以使用部分增加的工资
总额,通过考核给在岗职工升级,升级主要向生产一线以及部分关键的技术、管理和
市场营销等岗位倾斜,一般升一级,少数劳动贡献大、表现好、技术业务水平高的职
工,可以升2—3级。
2000年起,国家对企业内部分配实行宏观调控。
为推动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办
法,2001年3月,国家经贸委等3部门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
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规定: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规定
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岗位工资标准要与企业经济效益相
联系,随之上下浮动;允许企业采取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其他分配形式。
为转变政府对企业工资收入管理职能, 尊重企业分配自主权,2000年11月,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通知》规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并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特点,
积极探索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切实转变工资收入管理职能,尊重企业分配自主权,进一步加
强对企业内部分配的指导工作。此后,企业内部分配在国家政策宏观指导下,由企业
自主分配,照章纳税,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统一安排企业职工调整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