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解决企业欠薪和拖欠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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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下发《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
的通知》,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种类型企业实行欠薪报告制度。《通知》规定:在欠
薪行为发生前,必须向企业工会(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向职工推选的代表或职工大会)、
企业主管部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报告的制度;欠薪未还清前
每月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涉及的职工人数,
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企业工会(职工代表、职工大会)对欠薪的意见,
企业偿还拖欠工资计划、签订偿还协议和履行协议保证措施。报告程序是企业不能按
时足额发放工资,应当于下一个工资支付日10天前,向本企业工会 (职工代表、职工
大会)报告。企业与本企业工会(职工代表、职工大会)在5日内进行平等协商,确定偿
还职工工资的时间、进度计划,签订书面协议,并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

2003年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把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问题
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三项主要任务来抓,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和拖欠工资季报制度,
通过采取转让和变现资产、土地出让、追缴欠款等办法补发历史拖欠,加大监督检查
力度,逐步建立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形成政府部门、行业部门和企
业三方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至2005年底,全省补发拖欠工资22.47亿元。除个别市
外,基本完成省政府制定的3年解决企业历史拖欠工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