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就业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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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6年10月起, 山东省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
通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
改革企业招用工人制度,逐步解决“文化大革命”遗留的回城“知识青年”就业、城
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落实政策“农转非”就业问题。1993年起, 针对全省国营企业
待业人员总量多、年底实有待业人员和富余职工多、安置就业人数少的情况,全省就
业制度改革由小步推进、单项实施转向整体推进、综合配套,就业形式由主要依靠政
府安置向主要通过市场就业转变,逐步形成企业自主用工、个人自主择业、主体双向
选择、市场竞争新机制。1997年起,为安置国有企业改革下岗失业人员,各级政府实
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进入21世纪后,全省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门逐步打破城乡就业限制,统筹城乡一体就业,城镇劳动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
业双双大幅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