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资指导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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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根据《劳动法》和新税制规定,政府调控企业工资总额方式由微观
调控逐步向宏观调控方式转变。

1996年初,省劳动厅确定在威海和潍坊2市试点,探索试行工资指导线制度。
1997年1月, 劳动部确定山东省为工资指导线制度10个试点地区之一。4月,省
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
工资指导线由省统一发布,各市(地)在省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范围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报省审定后实施。
1999年8月,在对全省历年企业工资水平测算分析基础上,结合试点经验,运用
劳动部提供的测算方法,综合考虑山东省经济状况、人工成本、就业状况和物价水平
等指标,省政府下发《关于发布199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规定:从1999年起,
对全省城镇各类企业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 并确定199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
(货币工资增长,下同)为22.3%,上线为26.3%,下线为18.3%。要求各类企业要根
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合理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
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依照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
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其中少数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也可
按适当高于上线的水平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支付能力较差的企业,可在基
准线和下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
2000-2005年,省政府每年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 (2004年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1999年的7216元增至2005年的15512元,年增长
13.62%。
2005年10月,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收入随
经济效益提高的正常增长机制,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下发《关于全面落实企
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规定: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企业建立劳动
关系的各类人员,均应纳入工资指导线调控范围 (中央驻鲁企业从2005年起,执行山
东省工资指导线规定);企业要根据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要求,结合企业实际,
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的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济效益状况和落实
工资指导线的初步意见;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实施方案,有主管(监管)
部门的,经主管(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无
主管(监管)部门的径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中央驻鲁企业径报省劳
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其他各类企业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劳动
和社会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搞好政策衔接,紧密配合,
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工资指导线制度的落实工作。

1999-2005年山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一览表
表2-1

┌──┬─────┬────┬────┐
│年份│基准线(%) │上线(%) │下线(%) │
├──┼─────┼────┼────┤
│1999│22.3 │26.3 │18.3 │
├──┼─────┼────┼────┤
│2000│8 │12 │4 │
├──┼─────┼────┼────┤
│2001│10 │16 │6 │
├──┼─────┼────┼────┤
│2002│9 │15 │4 │
├──┼─────┼────┼────┤
│2003│10 │16 │4 │
├──┼─────┼────┼────┤
│2004│9 │15 │5 │
├──┼─────┼────┼────┤
│2005│10.5 │16.5 │5.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