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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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7月,为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控制消费基金增长过快,省政府印发《山东
省工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办法》规定:1.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
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凡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
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2.工资基金管理应以国家计划管理体制逐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
划为依据,任何单位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支付工资。3.各市(地)和省直各部门,应按
隶属关系将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及时地逐级下达到各基层单位;中央驻鲁单位的
工资基金,按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由开户银行监督执行。4.各单位对国家
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必须严格执行。5.经国家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经
济效益比计划指标有增减时,主管部门应按核定的基数和挂钩比例,计算实际的工资
总额,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局复核调整工资总额计划,同时报省计
委备案。6.各单位的工资基金分别由各专业银行施行监督。7.各单位工资基金要设工
资基金簿进行管理,工资基金簿由省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由开户银行签发。8.实行计
划管理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由各市(地)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1987年,省劳动局等3部门下发通知,对超计划和私招乱拉劳动力的工资列支问
题提出要求:劳动部门应及时安排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劳动力;财政部门按计划内
职工人数(包括标准工资和国家规定及经省批准建立的各种津贴)核定企业工资列支渠
道,符合规定发放范围的列入成本,超计划人数和企业私招劳动力工资及超规定范围
发放的岗位津贴,不得进入成本,均从企业留利中列支;在建企业的职工工资,按国
家劳动工资计划从基建费用中列支;经国家和省批准试行“工效挂钩”浮动办法的企
业,工资总额列支和提取按试行办法规定办理。
1990年, 为强化企业工资基金管理,加强工资总量控制,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
长, 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企业工资基金管理大检查。1-4月,由各单位自
查。查出匿、瞒报和超发工资、滥发奖金、实物,以及坐支、套支、垫支现金发放工
资等违纪金额25481.86万元。在组织各单位普遍自查的同时,各市(地)、县(市、区)
还组织力量抽查了5112个单位, 占检查面的6.7%。 抽查发现, 1-6月违纪金额
13342.83万元。通过检查发现,企业工资基金管理主要存在监督管理制度执行不严,
坐支、套取、垫支工资现象严重,匿报、瞒报工资总额问题突出,私招乱用劳动力现
象比较严重,滥发奖金、实物屡禁不止等问题。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省统一提出要
严格工资总额的控制,处理好开放搞活与宏观调控的关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加
强工资基金管理的政策规定;不断完善检查监督机制等,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省
劳动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1995年10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明确:1.
实行《工资基金使用手册》管理制度,企业在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支取工资。2.劳动行
政部门对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发放和支付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3.禁止企业在工资
基金外坐支、套取现金支付工资。4.《工资基金使用手册》由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
行山东省分行统一制发。
1998年起, 全省取消工资总额弹性计划,在全省范围内对城镇各类企业普遍实
行工资增长指导线制度。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以指导线为基础合理确定工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