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中央和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的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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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驻鲁大中型企业改制的劳动管理

自2002年起,贯彻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省劳动和社
会保障厅下发《关于中央驻鲁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方案审核备案
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中央驻鲁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方案报送内
容和程序进行规范。至2005年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完成省属、中央属国有大
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方案60家,涉及职工安置费用6.65亿元,
安置职工1.29万名。

二、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劳动管理
2003年7月,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规定从建立国
有资本出资人制度入手,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推动国有资本原则上从一般
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培育发展一批对全省经济辐射
带动力强的大型骨干企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保障体系,着重解决好职
工劳动关系转换、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国有资产处置和企业债务包袱处理等问题,促
进省属国有企业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省属国
有企业总体上通过授权经营、改制、股权转让、下放、重组、关闭破产六种方式进行
改制和调整重组。
同月, 贯彻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和《省属国有企业改
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报送内容和
程序进行规范。1.劳动关系处理:对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
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原企业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
企业工作的年限;对改制为国有资本参股或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原企业依法与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改制后的企业要求原则上全部
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 并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且不低于
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的劳动合同。2. 人员分流安置: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
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并从改制时到法定退休
年龄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从企业净资产中扣除。对因工负伤、经鉴定为1
NFDA110级的伤残职工, 由改制后的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有关规定负责
管理或安置。3.经济补偿: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
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
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
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
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原则上按3倍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至2003年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完成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127
户,涉及职工安置费用4.73亿元,妥善安置职工1.74万名。
2004年2月12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
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对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劳动保障关系问题作
出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主辅分离过程中的劳动关系, 2005年,省劳动和社
会保障厅相继下发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和
《中央驻鲁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方案审核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范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操作程序,明确审核备案办法。
至2005年底,全省共审核中央属、省属改制企业138家,职工安置和劳动保障费
用7.28亿元,审核剔除不实资金614万元,核增职工权益52.9万元,20260名职工得到
安置。 山东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受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肯定,在2005年6月召开的
全国劳动工资工作座谈会上作典型发言。《中国劳动保障报》刊登山东经验,在全国
进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