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劳动关系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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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
加大,全省劳动关系主体逐步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关系呈现多样性、复杂化
的发展态势。 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
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类企业都应该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
法权益。2002年3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下发《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要求:
1.在非公有制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或行业,可由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
与相应的企业代表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集体合同(协议),
切实保护小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2.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以非公有制企业和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为重点,在各类企业积极推行平
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3.各地要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情况,逐步建立完善的劳动关
系双方自行协商机制。

2002年5月, 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和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
联合建立山东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三方协调会议相继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劳动
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关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至2005年底,全省共建
立各级三方协调机构866个。其中,17市全部建立三方会议制度;140个县(市、区)、
开发区,564个乡镇(街道) 建立三方会议制度;建立45个区域性三方会议制度;建立
104个行业性三方会议制度。